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4年9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 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了《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
2.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0月8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反馈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仅收到部分员工的咨询,公司监事会、人力资源部和证券事务部向相关员工进行了详细、客观、准确的解释说明。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情况
(一)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以及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情况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1)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和中层管理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韩江龙先生、成兴明先生、陶军先生。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