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或交易所处罚或采取
监管措施的公告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并在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鉴于公司拟实施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将公司最近五年内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1、监管措施情况
公司于2021年2月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3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6年11月至2018年3月,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王致勤和董事、副总经理宋艳俊与一村资本有限公司、昆山威村投资合决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朴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朔明德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爱屋企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管理有限公司、锦绣中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六名投资者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签署了收益保障协议,约定对其认购的公司股份进行收益保证。该协议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属于非公开发行事项中的重要内容,应当予以披露。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该协议,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整改措施
公司对上述监管文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高度重视,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通报和传达了本次事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要求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实现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江苏证监局关注函
1、监管措施情况
2021年12月31日,江苏证监局出具《关于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宝林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21〕1131号),江苏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公司董事王宝林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王宝林之子王剑强于2021年8月5日、8月17日、9月29日、10月13日四次买入公司股票,每次1000股,买入金额共计55,390元,并于2021年8月6日、8月27日、11月25日四次全部卖出,卖出金额共计59,635元。王宝林作为锦泓集团的董事,其子王剑强将持有的锦泓集团股票在买入六个月内又卖出,构成短线交易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鉴于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的交易金额较小,相关收益已上缴公司,公司及时发布公告向投资者公开致歉,未对市场造成明显的不良后果,江苏证监局对上述事项予以监管关注。
2、整改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董事王宝林先生及王剑强先生积极配合核查相关事项。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1)王剑强先生已主动将所获收益全数上交公司。
(2)王剑强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董事王宝林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3)王剑强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4)公司董事会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学习《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
特此公告。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