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该部分外籍员工是对应部门的关键人员,在公司的日常管理、技术、业务、经营等方面起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通过本激励计划将促进公司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纳入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限售期、归属条件、归属比例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的情形。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