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短线交易及致歉公告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刘聪先生的配偶潘玉萍女士存在短线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潘玉萍女士交易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日期 | 交易方向 | 交易数量(股) | 交易均价(元/股) | 成交金额(元) |
2024年9月25日 | 卖出 | 47,519 | 5.10 | 242,348.90 |
2024年9月27日 | 买入 | 12,500 | 5.29 | 66,129.00 |
2024年9月30日 | 卖出 | 20,000 | 6.46 | 129,200.00 |
注:公司总股本1,761,060,155股。
潘玉萍女士本次涉及短线交易的股数为12,500股,产生收益14,629元(计算方法:
短线交易的股数×(最高卖出价-最低买入价),即:12,500股×(6.46元/股-5.29元/股)=14,629元)。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此时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刘聪先生和配偶潘玉萍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1、《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其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根据上述规定,潘玉萍女士在本次短线交易中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2、经刘聪先生确认,刘聪先生事先并不知晓其配偶潘玉萍女士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也未曾向潘玉萍女士透露有关公司未公开的重大内幕信息及公司经营情况获提供投资建议。潘玉萍女士违规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未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所致,是根据对二级市场的判断进行的自主投资决策,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谋求利益的情形。刘聪先生确认,公司已明确告知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并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于未能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对本次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委托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本人配偶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并承诺将深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配偶执行到位,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3、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刘聪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配偶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特此公告。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