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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远大: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3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远大”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太湖远大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4年7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7月1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62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3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24,100,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20,108,620.3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3,991,379.6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8月15日全部到位,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4年8月15日出具苏W[2024]B06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防范资金使用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吴兴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对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确保募集资金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以及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元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总额原拟投入募集资金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
1特种线缆用环保型高分子材料产业化扩建项目300,151,000.0084,100,000.0063,991,379.63
2补充流动资金40,000,000.0040,000,000.0040,000,000.00
合计340,151,000.00124,100,000.00103,991,379.63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截至2024年9月29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49,892,558.92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49,892,558.92元。

单位:元

序号项目名称拟投入募集资金自筹资金已预先投入金额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1特种线缆用环保型高分子材料产业化扩建项目63,991,379.6349,892,558.9249,892,558.92
2补充流动资金40,000,000.00--
合计103,991,379.6349,892,558.9249,892,558.92

四、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2024年9月29日止,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3,349,745.27元(不含税),本次拟置换已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发行费用明细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预先支付金额(不含税)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1保荐及承销费12,360,800.001,886,792.451,886,792.45
2审计及验资费用4,811,320.75801,886.78801,886.78
3律师费用2,433,962.26660,377.36660,377.36
4信息披露费用及其他502,537.36688.68688.68
合计20,108,620.373,349,745.273,349,745.27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苏公W[2024]E1411号)。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鉴证报告。该等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闫 坤 彭 勇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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