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18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公告编号:2024-066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湖远大”)于2024年9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已于2024年6月20日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通过,并于2024年7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7月18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62号)。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7,3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行使),每股发行价格为17.00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24,100,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增值税)20,108,620.37元(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行使),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3,991,379.63元(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行使)。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8月
1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苏公W[2024]B063号《验资报告》。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吴兴支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告书》,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原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 |
1 | 特种线缆用环保型高分子材料产业化扩建项目 | 300,151,000.00 | 84,100,000.00 | 63,991,379.63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40,000,000.00 | 40,000,000.00 | 40,000,000.00 |
合计 | 340,151,000.00 | 124,100,000.00 | 103,991,379.63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4年9月24日止,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49,892,558.92元,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49,892,558.92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拟投入募集资金 | 自筹资金已预先投入金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1 | 特种线缆用环保型高分子材料产业化扩建项目 | 63,991,379.63 | 49,892,558.92 | 49,892,558.92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40,000,000.00 | - | - |
合计 | 103,991,379.63 | 49,892,558.92 | 49,892,558.92 |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2024年9月24日止,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人民币3,349,745.27元(不含税),本次拟置换已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发行费用明细 | 发行费用(不含税) | 预先支付金额(不含税) | 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1、保荐及承销费用 | 12,360,800.00 | 1,886,792.45 | 1,886,792.45 |
2、会计师费用 | 4,811,320.75 | 801,886.78 | 801,886.78 |
3、律师费用 | 2,433,962.26 | 660,377.36 | 660,377.36 |
4、信息披露费用及其他 | 502,537.36 | 688.68 | 688.68 |
合计 | 20,108,620.37 | 3,349,745.27 | 3,349,745.27 |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9月28日,公司独立董事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2024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苏公W[2024]E1411号)。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决策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审议。
(二) 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 会计师核查意见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苏公W[2024]E1411号)。
(四)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该等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目录
1.《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次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
4.《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