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9月30日,并同意以3.78元/股的授予价格向76名激励对象授予47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安徽元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