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长亮科技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2024年9月19日至2024年9月29日在公司内部公告栏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
公示期间,有1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要求,另有1名员工自愿放弃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除此之外,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除1名激励对象在公示期间离职以及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外,其他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除1名激励对象离职以及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外,其他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除1名激励对象在公示期间离职以及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外,其他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除上述2名激励对象外,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