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修订对比表 序号 | 原表述 | 修订后表述 | 1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
2 |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 3 |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
| | 进行披露。 | 4 |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 5 |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无法出席会议的委员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委托方法参照董事会授权委托程序进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 6 |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 |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 |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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