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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力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7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董事意见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

月27日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号——独立董事》及《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及独立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2024年1-6月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容诚审字[2024]100Z1249号”《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该报告如实的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状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告编号:2024-059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以及2024年1-6月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以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专字[2024]100Z0948号”《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真实、公允、准确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以及2024年1-6月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其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其鉴证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编制的截至2024年6月30日《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专字[2024]100Z0949号”《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真实、有效地反映了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并编制了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报告进行鉴证并出具了“容诚专字[2024]100Z0950号”《新疆科力新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及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告编号:2024-059我们对该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公司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任职资格方面拥有履行董事职责所具备的能力和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公司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马凤云、孟樊山

2024年9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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