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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景峰: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景峰医药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7

债券代码:112468 债券简称:16景峰01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5楼75T30室)

2024年9月

重要声明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士丹利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公司”、“发行人”)对外披露的公告及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摩根士丹利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摩根士丹利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摩根士丹利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摩根士丹利证券作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景峰01”或“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该等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摩根士丹利证券特此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根据景峰医药于2024年9月21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和《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现就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青岛祺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祺顺”)与公司及叶湘武、毕元、叶高静、贵州景诚制药有限公司、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景峰”)、海南锦瑞制药有限公司、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之间的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一案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案号:(2024)皖0111民诉前调9158号】,获悉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青岛祺顺与公司(被告一)及叶湘武(被告二)、毕元(被告三)、叶高静(被告四)、贵州景诚制药有限公司(被告五)、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被告六)、海南锦瑞制药有限公司(被告七)、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被告八)之间的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一案。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0月25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16景峰01”,发行总规模不超过8亿元,面值100元/张,债券期限5年。青岛祺顺代表其管理的祺顺扬帆5号、祺顺扬帆1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购买了上述16景峰01债券。

2021年10月27日债券兑付到期后,公司未能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全部履行到期还本付息之义务。2021年12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青岛祺顺以及16景峰01其他债券持有人与景峰医药及叶湘武共计签署了十一份展期兑付协议。

2024年4月30日,景峰医药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暨股票停复牌的公告》,因公司2023年经审计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根据《16景峰01分期兑付协议之补充协议十》第3条之约定,任一债券持有人(包括原告)均可随时依《16景峰01分期兑付协议》《16景峰01分期兑付协议之补充协议》《16景峰01分期兑付协议之补充协议二》《16景峰01分期兑付协议之补充协议三》《16景峰01分期兑付协议之补充协议四》《16景峰01分期兑付协议之补充协议五》《16景峰01分期兑付协议之补充协议六》《16景峰01分期兑付协议之补充协议七》《16景峰01分期兑付协议之补充协议八》《16景峰01分期兑付协议之补充协议九》及本补充协议主张自身相关权利。经计算,截止2024年6月20日,景峰医药欠付原告债券本金48,288,880元及利息5,059,396.4元。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16景峰01”债券本金48,288,880元及利息5,059,396.4元(自2024年6月20日之后利息以本金48,288,880元为基数、年利率7.5%为标准计至实际款清日止);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以实际发生票据为准);

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对被告一前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二提供质押的被告一股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一前述1、2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5、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六提供质押的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一前述1、2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6、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七提供质押的专利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一前述1、2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7、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八提供质押的专利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一前述1、2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8、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全体被告承担。

(四)对发行人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武义慧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义慧君”)与公司及上海景峰、叶湘武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案号:[2023]沪0113民初22328号),获悉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武义慧君与公司及上海景峰、叶湘武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根据武义慧君与上海景峰、叶湘武共同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上海景峰拟将其在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德泽”)所持全部股权转让给武义慧君,股权转让对价以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元评估”)出具的评估值为依据,双方友好协商后确定。主合同还约定了本次交易在获得上海景峰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获得有权证券审核部门审核通过(如适用)后生效。主合同签订后,武义慧君根据主合同约定向上海景峰支付了定金共计4500万人民币;叶湘武根据主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了相应担保。主合同签署后,公司、大连德泽委托坤元评估就上述股权转让涉及的大连德泽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公司、大连德泽已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向坤元评估提供了委托事项涉及的资料并履行了付款义务,但坤元评估一直未出具公允的评估报告,导致交易对价无法确定、公司无法确定需要履行的审议程序,交易无法生效与推进。原告认为上海景峰没有依约履行主合同义务导致交易无法推进,包括未能配合提供大连德泽材料,导致无法推进大连德泽的资产评估工作、财务尽职调查工作;未办理其决策机构及公司同意本次股权转让必要的审议、公告等事项。具体案件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3)沪0113民初22328号】,判决情况如下:

1、原告武义慧君与被告上海景峰、被告叶湘武于2022年6月29日共同签订的《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主协议)》已解除;

2、被告上海景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武义慧君定金4,500万元;

3、被告上海景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义慧君损失643万元;

4、被告叶湘武对上述第二、三项判决主文确定的被告上海景峰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叶湘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上海景峰追偿;

5、如果被告上海景峰未履行上述第二、三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武义慧君可以与被告叶湘武协议以其质押给第三人邵炜的1,700万股景峰医药(证券代码:000908)股份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如果被告上海景峰未履行上述第二、三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武义慧君可以与被告叶湘武协议以其抵押给第三人邵炜的房产(房屋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西路1弄11号202室)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7、驳回原告武义慧君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1,800元,由原告武义慧君负担192,850元,被告上海景峰、被告叶湘武共同负担298,95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景峰、被告叶湘武共同负担。

(三)对发行人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涉及需由公司支付返还的定金、赔偿原告损失、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共计5,173.40万元。其中,公司在收到原告武义慧君定金4,500万元时,已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在财务报表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列示;根据目前一审判决情况,如果公司后续需返还定金4,500万元,该笔款项将抵减“其他应付款”科目的账面余额,返还定金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当期损益产生影响。因该案件判决属于一审判决,公司已决定上诉,终审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将依据一审判决将赔偿损失及负担的费用计提预计负债计入损益,最终负担的实际损失需根据法院终审结果认定。除上述情况外,本次诉讼目前为一审判决,赔偿原告损失、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的最终诉讼、执行结果及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摩根士丹利证券就上述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摩根士丹利证券将继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之盖章页)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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