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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3-01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审阅了公司本次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预案和相关的发行议案。现就本次发行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和预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2、公司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具有必要性及可行性,主要原
因在于: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公司偿债能力较弱,并且随着银行信贷成本逐
渐提升,对公司利润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偿还银行贷款有助于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改善公司财务状况。
    3、为保障公司全体社会公众股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就本次发行事宜的审
议,公司拟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并且公司本次发行
未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中小股东公平、合理。
    4、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
技”),认购本次发行的5,000万股A股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高金科技将持有公
司16.26%的股份。并且高金科技已经承诺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将其所持有或有权处置的机床制造业务相关股权/资产以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式或高金科技与公司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出售给公司(以下简称“未来重组”)。
同时,汤世贤、高鹤鸣、李壮、刘传金(以下合称“控股股东”)作为一致行动人及
公司的控股股东,已经承诺自本次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促使并配合未
来重组。控股股东及其提名、委派的公司的董事,将在公司有关未来重组的董事
会、股东大会议案审议中作同意表决(该等议案的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情形除外)。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发行的方案及预案,同意公司本次发行事项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于成廷   任辉   刘庆林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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