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27日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十层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9月12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送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7日9:15-15:00。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31人,代表股份273,074,6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3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57,336,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744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27人,代表股份15,738,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6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29人,代表股份15,741,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8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27人,代表股份15,738,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1861%。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欧黎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经过股东的充分讨论,书面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72,651,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0%;反对1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5%;弃权27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17,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108%;反对1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53%;弃权27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39%。
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向控股股东申请借款额度并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219,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66%;反对473,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84%;弃权257,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009,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555%;反对473,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10%;弃权257,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36%。
关联股东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印章的《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