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和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4年半年度审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天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鉴证报告》公允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非经常性损益的情况,报告内容真实、有效,报告数据准确,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
公告编号:2024-063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执行情况,对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起到积极作用,更加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廷安、刘亮、金文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