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永辉超市 |
股票代码: | 601933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牛奶有限公司(The Dairy Farm Company, Limited) |
住所: | 香港鲗鱼涌英皇道979号太古坊德宏大厦5楼 |
通讯地址: | 香港鲗鱼涌英皇道979号太古坊德宏大厦5楼 |
股份变动性质: | 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
签署日期: | 2024年9月 |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 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
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
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永辉”)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永辉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 本次权益变动的实施需要:
1. 满足《股份购买协议》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i)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本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作出了不实施进一步审查、不予禁止或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决定,(ii)买方集团母公司MINISO GroupHolding Limited(名创优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关于本交易的通函取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无异议确认,(iii)MINISO Group Holding Limited(名创优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就本交易取得股东大会批准,以及(iv)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协议转让进行合规性确认;及
2.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五)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
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录释义 1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3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 3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 4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基本情况 ...... 4
第二章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6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6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或增持其在永辉的股份? .. 6第三章 权益变动方式 ...... 7
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永辉股份情况 ........................................ 7
二.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7
三. 《股份购买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的主要内容 .................................................... 7
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永辉目标股份权利限制和表决权安排情况 .................. 14五. 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永辉拥有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14六. 其他相关声明........................................................................................................... 14
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情况 .......................................................... 14
第四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股份的交易情况 ...... 16
第五章 其他重大事项 ...... 17
第六章 备查文件 ...... 18
一. 备查文件................................................................................................................... 18
二. 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 .............................................................................................. 18
释义除非另有说明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 指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持有的永辉目标股份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买方的交易 |
“《股份购买协议》”、“本协议” | 指广东骏才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与牛奶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签署的《股份购买协议》 |
“关联方” | 指,就任何主体而言,任何其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主体、被该主体控制或与该主体受共同控制的其他主体。“控制”是指通过持有有表决权的证券、或通过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拥有直接或间接决定另一主体的管理和政策的权力;为免疑义,如拥有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实益所有权或在该主体的成员或股东会议上行使超过百分之五十(50%)的表决权的权力,或拥有控制该主体董事会多数成员组成的权力,则该等决定另一主体的管理和政策的权力应决定性地推定存在 |
“交割” | 指目标股份出售和购买的完成 |
“交易日” | 指(i)上交所正常营业且(ii)不是星期六、星期日或香港或中国的公众假期的任何一天 |
“买方” | 指广东骏才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
“买方集团母公司” | 指MINISO Group Holding Limited(名创优品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目标股份” | 指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永辉1,913,135,376股普通股 |
“上交所”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
“适用法律” | 指任何政府机关的任何法律、法规、条例、规则、规定、准则、守则、措施、通知、通函、意见或命令,包括证券 |
交易所或监管机构颁布的适用于任何一方或本次权益变动的任何规则 | |
“香港联交所” |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卖方” | 指牛奶有限公司(The Dairy Farm Company, Limited) |
“永辉”、“上市公司”、“目标公司” | 指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结算” |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注:本报告书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 | 牛奶有限公司(The Dairy Farm Company, Limited) | ||||
注册地: | 香港 | ||||
董事: | 刘晓恩 (LIU Hsiao En / Curtis LIU) Clem Charalambos CONSTANTINE JIN Pengcheng 黄曦岚 (WONG Hei Lam) Danielle Marie PEIRCE Jan Martin Onni LINDSTR?M | ||||
注册资本: | 187,880,000港元 | ||||
成立日期: | 1896年8月4日 | ||||
企业类型: |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 ||||
主要经营范围: | 一般贸易商 | ||||
经营期限: | 永久存续 | ||||
商业登记证号码: | 00006755-000-09-24-3 | ||||
股东: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DFI Retail Group Management 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而DFI Retail Group Management Limited为DFI Retail Group Holdings Limited的全资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 ||||
DFI Retail Group Holdings Limited (曾用名:Dairy Farm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设立于百慕大) | |||||
100% | |||||
DFI Retail Group Management Limited (曾用名:Dairy Farm Management Limited) (设立于百慕大) | |||||
100% | |||||
*牛奶有限公司 (设立于香港) | |||||
*0.00125%由Hayselton Enterprises Limited 作为名义股东为DFI Retail Group Management Limited利益持有。 | |
通讯地址: | 香港鲗鱼涌英皇道979号太古坊德宏大厦5楼 |
联系电话: | +852 2299 1802 |
电子邮件: | erica.chan@dfiretailgroup.com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和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地区居留权 |
刘晓恩 (LIU Hsiao En / Curtis LIU) | 男 | 董事 | 中国台湾 | 中国台湾 | 中国香港 |
Clem Charalambos CONSTANTINE | 男 | 董事 | 英国 | 英国 | 中国香港 |
JIN Pengcheng | 男 | 董事 | 新加坡 | 新加坡 | 中国内地和香港 |
黄曦岚 (WONG Hei Lam) | 男 | 董事 | 中国 | 中国香港 | 无 |
Danielle Marie PEIRCE | 女 | 董事 | 英国 | 英国 | 新加坡 |
Jan Martin Onni LINDSTR?M | 男 | 董事 | 瑞典 | 瑞典 | 中国台湾 |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股份
的基本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永辉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下列境内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
上市公司名称 | 上市地点 | 持股比例(截至2024年6月30日) | 主营业务 |
PT Hero Supermarket Tbk | 印度尼西亚 | 25.71% | 超市、保健美容、医药及家具零售 |
第二章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的资金和投资需求。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或增持其在永辉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计划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
来12个月内减持或增持其在永辉股份权益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
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永辉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永辉1,913,135,376股无限售普通股,占永辉总股本的21.08%。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永辉的任何股份。二.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广东骏才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签订《股份购买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1,913,135,376股永辉股份转让给买方。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永辉的股份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 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牛奶有限公司 | 所有股份 | 1,913,135,376 | 21.08 | 0 | 0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913,135,376 | 21.08 | 0 | 0 |
三. 《股份购买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 《股份购买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9月23日,牛奶有限公司与广东骏才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购买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买方:广东骏才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卖方:牛奶有限公司(The Dairy Farm Company, Limited)
1. 目标股份的出售和购买
卖方同意根据并受限于本协议的条款出售,且买方同意根据并受限于本协议的条款购买,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目标公司”)的1,913,135,376股普通股(“目标股份”),占目标公司(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总股本的21.08%。
根据并受限于本协议的条款,卖方应出售,且买方应购买,目标股份以及于交割时其所附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2. 对价
本协议项下目标股份的对价应为人民币4,495,868,134元(“对价”),对应每股价格为人民币2.35元,并按照以下第4.2.1条以现金支付。
3. 条件
3.1 交割先决条件
目标股份的出售和购买以下列条件得到满足(或其在交割时会自动满足)为前提:
3.1.1 卖方开立减持A股人民币专用账户所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外汇
管理局的登记手续已经完成。
3.1.2 上交所已就出售和购买目标股份签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且该确认表仍然完全有效。
3.1.3 买方集团母公司关于本次购买目标股份交易的通函已经取得香
港联交所的无异议确认。
3.1.4 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就本次出售和购买目标股份交易
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作出了不实施进一步审查、不予禁止或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决定。
3.1.5 买方集团母公司已就本次购买目标股份交易取得股东大会批
准。
3.2 满足条件的责任
3.2.1 卖方应尽最大努力,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促使上述第3.1.1
条所列条件得到满足。买方应及时提供合理且必要的配合。
3.2.2 买方应尽最大努力,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促使上述第3.1.3
至3.1.5条所列条件得到满足。买方应尽最大努力争取在本协议签署后30天内向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卖方应及时提供合理且必要的配合。
3.2.3 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促使上述第3.1.2
条所列条件得到满足,包括共同向上交所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买方同意垫付卖方应付的
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手续费。因上交所、中国结算要求延长办理时限的,双方同意按照上交所、中国结算要求的期限办理。
3.2.4 每一方应就其根据前述条款应负责的交割先决条件与另一方保
持沟通,包括向另一方及时告知相关条件的进展、从相关审批机关、上交所或香港联交所收到的任何文件或信息、以及可能造成相关条件无法在最终截止日(定义见下文)前获得满足的情况等。
3.2.5 此外,买方同意:
(i) 为了在最终截止日前尽快满足上述第3.1.2至3.1.4条所列
条件,如果确有必要,其应(且应确保其相关关联方应)就买方集团母公司或受其控制的主体的任何必要资产或业务的出售、剥离、许可或处置向相关审批机关、香港联交所或上交所提出、谈判、接受和实施所有合理且必要的承诺或条件,但是将对买方集团母公司及所有受其控制的主体作为一个整体而言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除外;及(ii) 相较其或其关联方与目标公司其他股份有关的任何协议、
交易和其他安排而言,其应(且应确保其相关关联方应)在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确保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尽快优先完成。
3.3 未能满足条件
如果上述第3.1条所列的条件未能在最终截止日满足,任何一方均可在此后任何时间通过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条款除外),且任何一方均不得根据本协议向对方提出任何索赔,但在终止前已经产生的权利和责任以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条款项下的权利和责任除外。但若一方违反了本协议或者适用法律、造成或合理预期会造成上述第3.1条中规定的任何条件无法得到满足的,该一方无权根据前述条款终止本协议。“最终截止日”指(i)本协议签署日后六个月届满之日(若因相关审批机关、香港联交所或上交所的原因,造成上述第3.1.1至3.1.5条所列的任何条件未能在本协议签署日后六个月内满足,则按八个月届满之日计算),或(ii)经双方书面同意的更晚的日期。
4. 交割
4.1 日期和地点
受限于上述第3条,目标股份出售和购买的完成(“交割”)应在上述第
3.1条所列条件得到满足后的第二个交易日或双方可能商定的其他日期(“交割日”)以适当方式进行。
4.2 买方的交割义务
在交割日,买方应:
4.2.1 将对价(扣除买方已经垫付的卖方应付的上交所和中国结算的
手续费后)以即时可用的人民币资金形式通过电汇付至卖方账户,并向卖方提供不可撤销的电汇指令复印件以兹证明;及
4.2.2 签署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所有必要行动,向中国结算提交将目
标股份转让给买方的登记申请。
4.3 卖方的交割义务
在交割日,卖方应在买方全额支付上述第4.2.1条所述款项的情况下:
4.3.1 签署所有必要文件并采取所有必要行动,向中国结算提交将目
标股份转让给买方的登记申请;及
4.3.2 向目标公司交付或安排向目标公司交付其提名的董事(即Scott
Anthony Price 和孙燕军)和监事(即李燊韡)的辞职信,并向买方交付一份复印件。
4.4 违反交割义务
如果买方或卖方未能遵守上述第4.2条或第4.3条中的任何重大义务,买方(在卖方不遵守的情况下)或卖方(在买方不遵守的情况下)有权通过书面通知另一方:
4.4.1 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条款除外)且不承担任何责
任;或
4.4.2 在考虑到已发生的违约情况下,于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实现交
割;或
4.4.3 确定新的交割日期(不超过原定交割日期后的七个交易日),
在此情况下,上述第4.1条、第4.2条和第4.3条应适用于该等推迟后的交割,但交割日期只能推迟一次。前述权利不影响该方享有的其他权利和救济。
4.5 交割后事项
若中国结算未能在交割日后一个交易日内将买方登记为目标股份的所有人,双方应友好协商、寻找解决方案,并签署一切必要的文件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令中国结算尽快将买方登记为目标股份的所有人。若中国结算仍未能在交割日后十个交易日内将买方登记为目标股份的所有人,在卖方仍登记为目标股份的所有人的情况下,买方有权通过书面通知卖方并向中国结算撤回将目标股份转让给买方的登记申请、终止本协议(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条款除外),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卖方应在收到该书面通知及买方向中国结算撤回前述申请的证明文件后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外汇管理局申请将减持A股人民币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原路退回,并在获得其许可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向买方退回买方根据上述第4.2.1条实际向卖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卖方承诺,不会在中国结算将买方登记为目标股份的所有人之前将减持A股人民币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向外汇出。
5. 违约责任
5.1 受限于第5.3条,一方违反协议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应
赔偿另一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5.2 如果一方未能按时向另一方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应付款项,则该一方应
从到期日起至最终全额付款(包括所有应付利息)之日止,按每天万分之三的利率支付逾期款项的利息。
5.3 每一方对所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承担的责任总额均不应超过对价。
6. 保证
6.1 双方的保证
每一方向另一方保证,下列陈述在本协议签署日和交割日均是真实和准确的:
6.1.1 其有效存续,且是根据其注册成立地所在司法管辖区法律正式
注册成立的公司。其拥有合法权利和充分权力与权限签署并履行本协议。本协议根据其条款构成对其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6.1.2 其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不会:
(i) 导致违反其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
(ii) 导致违反其作为一方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许可
或其他文件,或构成该等协议、许可或其他文件项下的违约;或(iii) 导致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院、政府机构或监管机
构的任何现有命令、判决或法令。
6.1.3 根据其注册成立地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其并非资不抵债或
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不存在可能对其遵守本协议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6.2 卖方的附加保证
卖方向买方保证,下列陈述在本协议签署日和交割日均是真实和准确的:
6.2.1 卖方是目标股份的唯一法定和实益所有人,有权行使目标股份
的所有表决权、经济权利及其他权利。
6.2.2 目标股份已适当有效发行且均已缴足出资。目标股份不存在任
何权利主张、留置权、第三方权利、任何类型的担保权益或任何有管辖权法院下达的任何冻结令。
6.3 买方的附加保证
买方向卖方保证,下列陈述在本协议签署日和交割日均是真实和准确的:
6.3.1 其拥有合法且充足的资金来源以支付对价,并且其不会为任何
其他第三方的利益代持任何目标股份;
6.3.2 其仅依赖其自身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以及其自身及其专业顾
问对目标股份或目标公司的意见,没有依赖卖方或卖方的任何公司、合伙人、雇员、代理人、顾问或代表提供给买方的关于目标股份或目标公司的任何信息(但卖方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保证除外);及
6.3.3 其充分理解购买目标股份的风险,将不会就交割后持有目标股
份所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损失向卖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7. 承诺
7.1 买方承诺在交割后遵守适用法律项下与目标股份相关的减持限制。
7.2 卖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至买方登记为目标股份的所有人之前,如
果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的议案会导致目标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减少(目标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或目标公司新增股份回购
的议案),卖方应,或卖方应促使卖方提名的董事,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该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就上述议案投反对票。
8. 其他条款
8.1 进一步保证
每一方应(并应尽合理努力促使任何必要第三方)不时签署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文件,并采取另一方可能合理要求的行为和事情,以便将股份转让给买方并使另一方获得本协议的全部利益。
8.2 税务
8.2.1 卖方与买方应各自承担因本协议项下交易根据适用法律应付的
印花税及其他税费。
8.2.2 卖方应根据中国适用法律及时就本协议项下转让和出售的目标
股份进行税务申报,并缴纳其应付的税费(如有)。买方应根据中国适用法律和/或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采取行动并签署文件,以进行此类税务申报。卖方应在提交此类申报后立即向买方提供由中国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该申报的确认书或收据的复印件,以证明其已正式提交相关税务申报。
8.2.3 买方根据本协议支付的所有款项均不得扣除任何预扣税。
9. 生效时间及条件
本协议经卖方授权代表签署及买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于2024年9月23日正式成立并生效。
(二) 其他交易文件的主要内容
2024年9月23日,买方集团母公司出具了《保证函》,向卖方承诺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促使买方适当履行其在《股份购买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根据《保证函》保证买方在《股份购买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适当履行。2024年9月23日,买方集团母公司的股东YYY MC Limited、YGF MCLimited、Mini Investment Limited(合计持有买方集团母公司已发行股份约62.7%)以及该等股东实控人叶国富和杨云云与卖方签署《不可撤销承诺函》,向卖方承诺确保买方集团母公司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为批准本次交易之目的召开股东大会,并且在该等股东大会上表决
赞成批准本次交易的决议。四.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永辉目标股份权利限制和表决权安排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永辉目标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况。除《股份购买协议》约定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买方关于目标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五. 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永辉拥有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本次权益变动将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目标股份过户登记至买方证券账户之时完成。六. 其他相关声明
1.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永辉的第一大股东,持有永辉
1,913,135,376股普通股,占永辉总股本的21.08%。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持有永辉的任何股份,不再是永辉的股东。
2. 本次权益变动的实施需要:
(i) 满足《股份购买协议》中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i)
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就本交易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作出了不实施进一步审查、不予禁止或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的决定,(ii)买方集团母公司关于本交易的通函取得香港联交所的无异议确认,(iii)买方集团母公司就本交易取得股东大会批准,以及(iv)上交所对本协议转让进行合规性确认;以及
(ii) 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曾于2020年7月14日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说明永辉于2020年7月16日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永辉股份比例增加0.11%。该权益报告书披露,在该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永辉1,913,135,376股股份,占比19.99%。该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永辉1,913,135,376股股份,占永辉总股本的比例增加为20.10%。在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前述权益变动披露之后,永辉基于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因素,分别于2021年9月17日、2021年
9月29日注销已回购的48,034,200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393,214,415股股份。两次注销股票后,永辉股份合计9,075,036,993股,信息披露义务人仍持有永辉1,913,135,376股股份,占永辉总股本的比例增加为21.08%。
第四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股份的交易情况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进行任何买卖永辉上市股份的交易行为。
第五章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根据适用法律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章 备查文件一. 备查文件
1.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注册文件;
2.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 《股份购买协议》;
4. 《保证函》;及
5. 《不可撤销承诺函》。
二. 备查文件的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永辉的注册地址,以备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牛奶有限公司(The Dairy Farm Company, Limited)
(本页无正文,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牛奶有限公司(The Dairy Farm Company, Limited)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福建省福州市 | |
股票简称 | 永辉超市 | 股票代码 | 601933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牛奶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香港鲗鱼涌英皇道979号太古坊德宏大厦5楼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继承? 其他? (请注明) | 协议转让? 间接方式转让? 执行法院裁定? 赠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913,135,376 股 持股比例:21.08%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后持股种类:不适用 变动后持股数量:0股 变动股份数量:1,913,135,376 股 变动持股比例:21.08%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目标股份过户登记至买方证券账户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或增持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 否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的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牛奶有限公司(The Dairy Farm Company, Lim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