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8 证券简称:飞凯材料 公告编号:2024-115债券代码:123078 债券简称:飞凯转债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24年9月1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2024年9月19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26日(星期四)下午14:30开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星期四)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星期四)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宝山区潘泾路2999号 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王志瑾先生
经公司董事长ZHANG JINSHAN先生委托以及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董事王志瑾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8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59,800,4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3411%。
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54,084,0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55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38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716,4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4%。
3、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8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716,7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54%。
4、公司董事及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
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8,931,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561%;反对731,0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575%;弃权1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6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47,5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7964%;反对731,0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7878%;弃权13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157%。
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作废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59,111,5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89%;反对540,6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83%;弃权1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027,8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7.9493%;反对540,6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66%;弃权1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942%。
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委派唐方律师、赵伯晓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飞凯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