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09月26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09月2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9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9月26日9:15-15:00。
2. 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凤岗镇官井头村小布二路10号东莞智动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动力”)第四届董事会。
4.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加维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具体出席情况如下表所示:
出席现场 会议的情况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 | 7 |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89,271,338 | |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比例 | 34.3499% | |
通过网络投票 参与会议的情况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会议的股东人数 | 216 |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077,644 | |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比例 | 0.7994% | |
中小股东 出席会议情况 | 中小股东及代理人出席人数 | 218 |
所持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077,844 | |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比例 | 0.7995% |
注:1.中小股东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指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股份后的股份数量259,888,420股。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91,043,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55%;反对188,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6%;弃权1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72,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2944%;反对188,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44%;弃权11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1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谢行军律师、罗晓丹律师(下称“信达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