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为规范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条件
第三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具备履行业务约定和确保业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或团队,能够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备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七)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八)具有独立从事审计等业务的能力,且能确保在承接和从事审计等业务时,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利益冲突;
(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式和程序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公司应当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并确保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的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审计委员会评估通过后可以提出续聘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本制度等规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
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资料,公司依据评价标准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不符合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四)董事会审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
第七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
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九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履约,不得将业务约定书中的工作义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在选聘结果文件有效年限内,公司可以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不再开展选聘程序。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公司相关部
门应协助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前一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估。形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会决定续聘;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
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六)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出现本制度第十七条所述情形,公司应当立即启动改聘程序,保证公司年报披露工作顺利完成。
第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股东大会就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允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陈述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
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准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开展公司审计业务;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等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相关规定及本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等。
第二十五条 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西科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四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