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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景峰:关于收到《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暨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6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暨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被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前,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354.83万元;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后,涉案金额为人民币7,173.47万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景峰医药”)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案号:(2024)皖0111民诉前调9158号】,获悉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已受理青岛祺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祺顺”或“原告”)与公司及叶湘武、毕元、叶高静、贵州景诚制药有限公司、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海南锦瑞制药有限公司、贵州景峰注射剂有限公司之间的公司债券权利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16景峰01”债券本金48,288,880元及利息5,059,396.4元(自2024年6月20日之后利息以本金48,288,880元为基数、年利率7.5%为标准计至实际款清日止);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以实际发生票据为准);

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对被告一前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二提供质押的被告一股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一前述1、2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5、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六提供质押的大连德泽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一前述1、2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6、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七提供质押的专利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一前述1、2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7、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八提供质押的专利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被告一前述1、2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8、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全体被告承担。

上述案件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申请人:青岛祺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申请事项

对于申请人诉景峰医药、叶湘武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在原诉讼请求1中债务范围的基础上增加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一(景峰医药)支付原告违约金18,186,439.20元(自2021年10月27日起,对逾期本息部分按万分之三每日标准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4年7月1日,实际计算至款清日止)。

(三)事实与理由

青岛祺顺诉景峰医药、叶湘武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包

河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根据2021年12月15日签订的《16景峰01分期兑付协议》中“四、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对逾期本息部分以实际逾期时间(即2021年10月27日)为计算起始日,按万分之三的利率标准每日计算违约金,至全部偿付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7月1日)。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

公司目前存在其他小额诉讼、仲裁事项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已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8)。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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