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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泉新材:关于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5

证券代码:301489 证券简称:思泉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4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25日(星期三)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25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09:15-15:00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边村思泉工业园综合楼三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任泽明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廖骁飞先生主持。

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4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151,5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0716%。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884,2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082%。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3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67,2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4%。

4.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138人,代表股份627,3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87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36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24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6人,代表股份267,2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634%。

5.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长任泽明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授权委托公司董事廖骁飞出席会议,其他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4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7,095,7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5%;反对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5%;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71,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057%;反对5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886%;弃权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7%。

2. 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079,8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59%;反对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1%;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55,6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713%;反对6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926%;弃权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李宝梁、黄潇葳。

3. 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思泉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思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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