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已于 2024年8月24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25日(星期三)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星期三)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A栋29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晶女士。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93人,代表公司股份61,20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921%。
2.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59,332,4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809%。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8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876,0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2%。4.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291人,代表股份2,094,6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90%。
5.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696,4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1634%;反对430,9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7041%;弃权81,0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1325%。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如下:同意1,582,5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5.5531%;反对430,9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0.5756%;弃权81,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8713%。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777,8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2965%;反对350,6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5729%;弃权79,9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1306%。
其中,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如下:同意1,664,0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9.4416%;反对350,6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6.7411%;弃权79,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3.8174%。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张乐律师、姜羽青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