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13 年 2 月 26 日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
经理的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财务总监一人,
董事会秘书一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体
职责和分工如下:
(一)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全面负责公
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公司生产经营计
划和投资计划,履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并分管公司职能部门和所属企业。
(三)财务总监:负责财务及成本管理。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股东资料的管理,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四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
批准程序,按公司章程和劳动合同处理。
第五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做到安全生产;在职责范
围内或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后,对外代表公司开展业务;
(三)拟订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执行公司董
事会批准的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
(五)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
批准;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七)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有效组织推进公司内部控制建
设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八)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九)拟订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等事项的方案,并通过召开
董事长、总经理联席会议方式决定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包
含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
的合同;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
等。):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下,且绝对金额低于
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且绝对金额低于一百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下,且绝对金额低于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且绝对金额低于一百万元。
说明:1、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2、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3、决定上述事项必须经
出席董事长、总经理联席会议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算方
案,决定批准单项金额为一百万元以下与日常经营相关的租赁、购销、
工程、加工、运输等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事项及对外付款;以上事项
如若超过一百万元,通过召开董事长、总经理联席会议的方式决定。
(十一)制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拟订专业顾问
人选聘用方案;
(十二)通过召开董事长、总经理联席会议批准交易对象为法人
的,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
(十三)批准公司单笔不超过人民币贰拾万元(含贰拾万元)且
累计总额未超过当年预算的除礼品赠送及对外赞助和捐赠外的费用
开支计划;
(十四)决定部门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人事、工资计
划和考核方案;
(十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
理人员;
(十六)《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其他事宜。
上述决定交易事项或签署的各项合同若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中应当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或需要履行
信息披露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办
理。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修改,应当按照
修改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谨
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公司的经营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
(二)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不得擅自将该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三)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冲突时,总经理应当以
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总经理个人职务消费由公司董事长签批并由公司办公室统
一安排,总经理应督促高级理人员定期将工作业绩书面报告董事长、
董事会、监事会;
(三)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生产经营或者从事
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七)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
(九)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
(十)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第七条 总经理应担负下列职责:
(一)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休会期间,应接受董事长的督促、
检查和指导,并定期向董事长报告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二)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正确处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三)掌握并协调公司执行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方案的进度
情况,每季度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公司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
下一季度的经营计划安排,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四)组织推行科学、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管理
水平;
(五)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八条 总经理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
并应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准确、客观、真实地向董事会和监事
会作定期或不定期的报告。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在接到通知的五日内
按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九条 董事长、总经理联席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公司应定期召开董事长、总经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细则
的第五条和经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定的具体事项,具体议事规则
为:
(一)董事长、总经理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由董事长或者董
事长授权总经理、副总经理召集、主持,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相关部门负责人、相关分支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可根据
实际情况,列席会议。
(二)在充分听取部门、分支机构意见的基础上,遵循民主集
中制原则,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对于相关事项(除本细则第五条第
(九)款外)须经出席会议人员过半数通过;
(三)提交董事长、总经理联席会议研究的议题,分管副总经理、
负责人应事先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
应向会议说明;
(四)董事长、总经理联席会议以《董事长、总经理联席会议纪
要》下发执行;对外报送的重要文件应当经董事长签署或由董事长授
权总经理签署。
第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