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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可电子: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5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8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3年8月25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并于2023年9月6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年9月18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2023年9月25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归属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及归属条件的议案》《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对股权激励人员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实意见。

二、本次作废处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1、鉴于首次授予部分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42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2、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第一个归属期内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216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综上,本次合计作废636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事项。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及归属、本次价格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的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解除限售及归属、本次价格调整、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相关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及归属期条件成就暨调整价格、回购注销、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归属期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成就暨调整价格、回购注销、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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