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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国信: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深交所监管函和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5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深交所监管函和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管连平先生、霍卫平先生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管连平、霍卫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4]24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管连平、霍卫平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148号)(以下简称《监管函》),监管函内容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监管信息公开(http://www.szse.cn),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管连平、霍卫平:

你们作为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信)的实控人,承诺在内蒙古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完成正式运营之日或2023年12月31日二者孰早之日前,将持有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德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北京德昂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合伙份额/股权及其他权益全部进行转让给东方国信或无关联第三方。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承诺未履行完毕。

上述行为构成《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承诺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管连平先生、霍卫平先生收到《警示函》《监管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监管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已及时加强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监管规则的学习。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一直积极推进相关事宜,确保尽快履行并完成相关承诺。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9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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