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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双星: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5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现金分配的条件

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母公司报表最近一期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本条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4、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时,不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本条所称高比例的范围是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50%。

5、公司当年年末经审计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可不进行分红。

(三)现金分配的比例

未来三年内,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以现金分红为主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条件下,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的发展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四)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和盈利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五)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第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意见并随董事会决议一并公开披露。分红预案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其中应至少包括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同意并通

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制订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审议分红预案的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鼓励股东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第五条 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条件和决策机制

(一)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二)自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三)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四)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五)确有必要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既定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且独立董事要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真实性和有效性以及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第六条 对股东利益的保护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可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二)独立董事对分红预案有异议的,可以在独立董事意见披露时公开向中小股东征集网络投票委托;

(三)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意见;

(四)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第七条 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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