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无线传媒 股票代码:301551
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特别提示
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9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三)“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四)“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公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多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公司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无线传媒所属行业为“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I63)”。截至2024年9月9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20.01倍。
截至2024年9月9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T-4日股票收盘价(元/股) | 2023年扣非前EPS(元/股) | 2023年扣非后EPS(元/股)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2023年) | 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2023年) |
300770.SZ | 新媒股份 | 33.86 | 3.0885 | 2.9870 | 10.96 | 11.34 |
301262.SZ | 海看股份 | 21.07 | 0.9833 | 0.8872 | 21.43 | 23.75 |
300413.SZ | 芒果超媒 | 18.81 | 1.9007 | 0.9063 | 9.90 | 20.75 |
平均值 | 14.10 | 18.61 |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4年9月9日。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3年扣非前/后EPS=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
注3:因《招股意向书》中提及的可比公司多彩新媒和重数传媒尚未在交易所上市,故未在上表中列示。
本次发行价格9.4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3年扣非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13.95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18.61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2024年9月9日(T-4日)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20.0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三)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00,01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35,490,27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8.87%。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
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另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非理性炒作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为9.40元/股,投资者应当关注创业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七)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章节,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经营牌照授权变化的风险
根据广电总局颁发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关于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策法规的要求,
我国IPTV行业实行两级集成播控平台的架构:中央设立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由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负责;各省设立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由省级广播电视台负责,但允许和鼓励通过授权方式进行公司化运营。公司实际控制人河北广播电视台已取得上述业务许可并授权公司独家运营河北省IPTV集成播控业务,授权有效期至河北广播电视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及相关批准文件到期未能延展或被终止之日止长期有效。报告期内,公司IPTV集成播控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为99.64%、98.49%及
97.17%,占比整体较高。如果河北广播电视台上述业务许可到期后未能续期或收回对公司的授权,将对公司业务的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经营牌照续期的风险
河北广播电视台已取得广电总局核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证号:
0307211),取得了从事IPTV集成播控业务的资质,并授权公司独家运营河北省IPTV集成播控业务。河北广播电视台获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6月27日,虽然河北广播电视台与公司经营情况均稳定,当前不存在不满足续期条件的情况,且历史上亦未曾发生过无法续期的情况,但若未来因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该许可证无法续期,可能对公司业务的开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模式风险
当前,我国IPTV集成播控平台分为中央、省两级构架,播出的节目信号经由电信运营商架构的专网传输到用户机顶盒,用户将电视机与机顶盒联接,可收看由集成播控平台提供的各类节目内容。在该种基本业务框架下,IPTV集成播控总平台、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增值内容供应商、电信运营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结算关系、各方在产业链中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比例均处于动态变化中,如果公司未来在产业链中的贡献度减小或话语权变弱,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除了通过传统业务精细化、智能化运营和营销模式创新来提升业务收入,公司也在加快推进在智慧教育服务、大健康和养老服务、智慧社区及数字乡村服务等领域的布局。随着智慧教育等创新业务深化推进,公司相关资本性投入将增加,如果创新业务模式对业务拓展和业绩增长的提升不及预期,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到期,IPTV增值业务规模下滑、内容版权采购及营销
推广活动增加、创新业务规模尚不能覆盖摊销成本等不利因素影响,公司扣非后净利润有所下降。如果未来进一步出现产业政策调整、市场需求变化、内容版权及营销投入增加、新业务拓展不及预期等重大不利情形,且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将有可能出现公司经营业绩显著波动甚至营业利润下滑50%及以上的风险。
(四)安全运营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主要来自IPTV集成播控业务收入。河北广播电视台授权公司独家运营IPTV集成播控业务,公司需对播出内容负责。公司成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并由内容运维部(编委办)、版权运营中心、会员营销中心、平台运维部等内设部门联合负责播出内容安全及内容上线审核监督检查管理。但公司仍可能发生未能对部分播出内容形成有效审核情况或公司IPTV播控系统出现技术故障,这将可能导致安全运营事故并对公司声誉和经营产生不良影响。
(五)业务收入较为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IPTV集成播控业务收入分别为66,975.03万元、64,377.93万元、62,805.82万元,占公司当期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99.64%、98.49%及97.17%。当前公司IPTV集成播控业务主要客户为三大电信运营商及其下属企业。报告期内,公司对三大电信运营商及其下属企业销售收入占当期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8.08%、97.35%、
96.47%,客户分布较为集中。若公司主要客户因业务调整或其他原因减少对公司的采购或调整合作条款,使得公司取得的收入减少或投入增加,将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六)终端市场竞争风险
近年来,伴随新媒体业务的快速发展,终端用户收看视听节目的选择越来越多样化。在电视端,除IPTV之外,终端用户亦可选择有线电视、互联网电视等方式进行电视节目收看;除电视端外,PC端和移动端亦是终端用户收看视听节目的重要可选方式。虽然不同视听节目收看方式的清晰度、流畅度和用户体验存在一定的区别,但在终端客户总量和单位客户花费时间在短期内难以快速增长的前提下,如果公司运营的IPTV节目无法满足终端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公司业务可能面临终端客户被分流的风险。
(七)IPTV基础业务用户规模扩张受限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于IPTV集成播控业务。根据广电总局的相关政策,省级IPTV集成播控平台仅能在省内提供IPTV服务,不得跨区域经营。在上述政策规定下,公司IPTV基础业务仅面向河北省内终端客户,终端客户数量的增长受到河北省内人口及家庭规模增长的影响;增值业务可面向省外进行拓展,但尚未形成具有规模的营业收入。若公司不能在当前业务基础上有效拓展业务边界或增加每用户平均收入,可能面临经营业绩增长放缓甚至下滑的风险。
(八)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较大且存在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金额较大,2021年末、2022年末及2023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14,650.27万元、13,838.95万元、15,168.77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9.99%、8.64%及7.74%;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账面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2.94%、22.29%、
24.70%。公司主要客户为三大电信运营商,商业信誉良好,但若客户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其他因素影响,导致客户不能按期回款,则公司可能存在因大额计提坏账准备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同时若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大额收回亦将冲回前期计提的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可能引发公司经营业绩波动。
(九)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公布河北省第八批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冀财税[2018]25号),无线传媒在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免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已到期,自2024年1月1日后无线传媒作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税率,对企业所得税缴纳金额及净利润产生影响。如果后续相关税收政策调整或公司资质发生变化,将进一步对公司未来净利润情况产生影响。因此,公司存在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十)毛利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60.65%、56.39%、54.08%,公司综合毛利率的变动受到公司IPTV基础业务与增值业务的收入占比、公司IPTV增值业务与合作方的
分成比例、公司与运营商的议价能力、用户使用粘性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公司未来不能在视频内容丰富程度、用户满意程度等方面持续保持优势,导致公司出现用户流失、在与电信运营商的商业合作中处于不利地位或版权方等供应商提高采购价格,将导致公司毛利率出现下降。因此,公司存在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十一)版权纠纷风险
公司主营的IPTV集成播控业务涉及视听节目版权的使用,公司积极与第三方签订采购合同以避免产生纠纷。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控措施并严格执行以防侵犯他人版权事项发生,但由于视听节目源种类和数量繁多且部分节目版权链较为复杂、关于“回看”功能相关的法规及司法解释仍在不断完善,仍存在因侵犯第三方版权被诉讼或仲裁的风险。若产生版权纠纷,将对公司业务经营和企业形象产生不良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922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788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无线传媒”,证券代码为“301551”。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35,490,279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2024年9月26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三)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4年9月26日
(三)股票简称:无线传媒
(四)股票代码:30155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0,01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010,000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5,490,279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64,519,721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2,127,659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32%,最终获配金额为19,999,994.60元。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次发行中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2,392,062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1%,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5.98%。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保荐人”)
(十五)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 股东名称/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可上市交易日期 (非交易日顺延) |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 传媒集团(SS) | 180,593,280 | 45.15% | 2027年9月26日 |
广电基金 | 64,863,000 | 16.22% | 2027年9月26日 | |
内蒙古中财金控 | 22,709,880 | 5.68% | 2025年9月26日 | |
旅投投资(SS) | 18,379,440 | 4.59% | 2025年9月26日 | |
河北出版(SS) | 16,269,840 | 4.07% | 2025年9月26日 | |
新冀文化 | 13,350,960 | 3.34% | 2025年9月26日 | |
赣州中财虔信 | 11,814,840 | 2.95% | 2025年9月26日 | |
内蒙古中财文津 | 7,732,080 | 1.93% | 2025年9月26日 | |
琦林投资 | 6,507,720 | 1.63% | 2025年9月26日 | |
兴瑞投资 | 6,162,120 | 1.54% | 2025年9月26日 | |
文化产业投资 | 4,880,880 | 1.22% | 2025年9月26日 | |
欣闻投资(SS) | 3,481,920 | 0.87% | 2025年9月26日 | |
康养集团(SS) | 3,254,040 | 0.81% | 2025年9月26日 | |
小计 | 360,000,000 | 90.00% | - | |
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2,127,659 | 0.53% | 2025年9月26日 |
小计 | 2,127,659 | 0.53% | - | |
首次公开发行网上网下发行股份 | 网下限售股份(含包销限售股份) | 2,392,062 | 0.60% | 2025年3月26日 |
网下无限售股份 | 21,512,279 | 5.38% | 2024年9月26日 | |
网上发行股份 | 13,978,000 | 3.49% | 2024年9月26日 | |
小计 | 37,882,341 | 9.47% | - | |
合计 | 400,010,000 | 100.00% | - |
注:SS为State-ownedShareholder的缩写,表示国有股东,下同。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深交所于2024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一、新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
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无线传媒已于2022年10月19日通过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2.1.2条之规定,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
公司2022年和2023年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8,278.70万元、26,963.15万元,合计为55,241.85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因此符合所选上市标准。
除此之外,发行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2.1.2条第(一)项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HebeiBroadcastingWirelessMediaCo.,Ltd. |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 36,000.00万元 |
法定代表人 | 周江松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9年4月24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20年8月31日 |
公司住所 | 石家庄市新石北路368号 |
经营范围 | 视听节目制作;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制作;音乐及视频产品互联网销售;视听节目播放设备、广播电视测量仪器、数字化多媒体组合机、通讯设备、食品、文化办公用机械的网上销售及线下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金融、证券、期货、保险业务除外);多媒体播控平台的设计、研发、维护及管理;基础软件、应用软件、网络技术、通讯传输设备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及销售;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企业孵化服务,众创空间经营管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房屋租赁;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公关服务;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卫星地面接收设施配套供应及组织安装施工、售后服务维修等相关服务;与上述业务相关的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因特网信息服务业务(范围以许可证核定为准);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IPTV集成播控服务 |
所属行业 | I63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业 |
邮政编码 | 050090 |
联系电话 | 0311-87111666 |
传真号码 | 0311-87119111 |
互联网网址 | www.hebiptv.com |
电子信箱 | wxcmzqb@hebiptv.com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董事会秘书 | 马志民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联系电话 | 0311-87119025 |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债券的
情况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起止日期 | 直接持股数量(万股)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合计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 | 持有债券情况 |
1 | 周江松 | 董事长 | 2024.5.9- 2026.11.24 | - | - | - | - | - |
2 | 张立成 | 董事、总经理 | 2023.11.25-2026.11.24- | - | - | - | - | - |
3 | 李清 | 董事 | 2024.5.9-2026.11.24 | - | - | - | - | - |
4 | 殷进凤 | 董事 | 2024.5.9-2026.11.24 | - | - | - | - | - |
5 | 董方 | 董事 | 2023.11.25-2026.11.24 | - | - | - | - | - |
6 | 杨静 | 董事 | 2023.11.25-2026.11.24 | - | - | - | - | - |
7 | 杨冰 | 独立董事 | 2023.11.25-2026.11.24 | - | - | - | - | - |
8 | 郭晓武 | 独立董事 | 2023.11.25-2026.11.24 | - | - | - | - | - |
9 | 吴日焕 | 独立董事 | 2023.11.25-2026.11.24 | - | - | - | - | - |
10 | 李海南 | 监事会主席 | 2024.5.9- 2026.11.24 | - | - | - | - | - |
11 | 姜志军 | 职工代表监事 | 2023.11.25- 2026.11.24 | - | - | - | - | - |
12 | 窦为恒 | 监事 | 2023.11.25- 2026.11.24 | - | - | - | - | - |
13 | 田甜 | 副总经理 | 2024.4.24- 2026.11.24 | - | - | - | - | - |
14 | 卢金禹 | 副总经理 | 2024.5.9- 2026.11.24 | - | - | - | - | - |
15 | 马志民 | 董事会秘书 | 2023.11.25- 2026.11.24 | - | - | - | - | - |
财务负责人 | 2024.1.16-2026.11.24 | - | - | - | - | - |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本次发行前,传媒集团直接持有公司50.16%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控股股东传媒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河北广电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成立时间 | 2017年7月18日 | |||||
注册资本 | 50,000.00万元 | |||||
实收资本 | 26,26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武鸿儒 | |||||
住所 | 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00号 | |||||
经营范围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广告制作、发布、设计;影视制作;对文化业、文化园区投资;会展服务;汽车租赁;物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 | 广告业务等,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 | |||||
股权结构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河北广播电视台 | 100.00% | |||||
主要财务数据(万元) | 2023.12.31 | 总资产 | 净资产 | 2023 年度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326,679.11 | 229,476.82 | 133,229.72 | 16,960.10 |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2、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传媒集团直接持有公司50.16%股份,通过广电基金控制公司
18.02%股权;河北广播电视台持有传媒集团100%股份,间接持股控制公司68.18%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河北广播电视台的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名称 | 河北广播电视台 | |||||
开办资金 | 140,896.28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武鸿儒 | |||||
单位类型 | 事业单位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130000401704594G | |||||
住所 | 石家庄市建华南大街100号 | |||||
宗旨和业务范围 | 负责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广播电视主流媒体的作用;承担广播频率、电视频道的节目制作、对外合作、安全播出、网络覆盖以及新媒体建设等任务;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进广播电视产业发展;承办省委、省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 |||||
举办单位 | 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 | |||||
主要财务数据 (万元) | 2023.12.31 | 总资产 | 净资产 | 2023 年度 |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
398,538.78 | 266,547.29 | 139,873.97 | 12,136.54 |
注: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河北广播电视台
传媒集团广电投资
广电基金
无线传媒
100.00%
80.00%
GP、2.13%
97.87%
45.15%
16.22%
股东名称/姓名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一、限售流通股 | |||||
传媒集团(SS) | 180,593,280 | 50.16% | 180,593,280 | 45.1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广电基金 | 64,863,000 | 18.02% | 64,863,000 | 16.2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
内蒙古中财金控 | 22,709,880 | 6.31% | 22,709,880 | 5.68%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股东名称/姓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期限 |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股) | 持股比例 | ||
旅投投资(SS) | 18,379,440 | 5.11% | 18,379,440 | 4.59%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河北出版(SS) | 16,269,840 | 4.52% | 16,269,840 | 4.0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新冀文化 | 13,350,960 | 3.71% | 13,350,960 | 3.3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赣州中财虔信 | 11,814,840 | 3.28% | 11,814,840 | 2.95%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内蒙古中财文津 | 7,732,080 | 2.15% | 7,732,080 | 1.9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琦林投资 | 6,507,720 | 1.81% | 6,507,720 | 1.6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兴瑞投资 | 6,162,120 | 1.71% | 6,162,120 | 1.54%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文化产业投资 | 4,880,880 | 1.36% | 4,880,880 | 1.22%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欣闻投资(SS) | 3,481,920 | 0.97% | 3,481,920 | 0.87%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康养集团(SS) | 3,254,040 | 0.90% | 3,254,040 | 0.81%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 - | - | 2,127,659 | 0.53%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网下限售股份(含包销限售股份) | - | - | 2,392,062 | 0.60% |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网下无限售股份 | - | - | 21,512,279 | 5.38% | 无限售期限 |
网上无限售股份 | - | - | 13,978,000 | 3.49% | 无限售期限 |
合计 | 360,000,000 | 100.00% | 400,010,000 | 100.00% |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31,950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传媒集团(SS) | 180,593,280 | 45.15% | 36个月 |
2 | 广电基金 | 64,863,000 | 16.22% | 36个月 |
3 | 内蒙古中财金控 | 22,709,880 | 5.68% | 12个月 |
4 | 旅投投资(SS) | 18,379,440 | 4.59% | 12个月 |
5 | 河北出版(SS) | 16,269,840 | 4.07% | 12个月 |
6 | 新冀文化 | 13,350,960 | 3.34% | 12个月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7 | 赣州中财虔信 | 11,814,840 | 2.95% | 12个月 |
8 | 内蒙古中财文津 | 7,732,080 | 1.93% | 12个月 |
9 | 琦林投资 | 6,507,720 | 1.63% | 12个月 |
10 | 兴瑞投资 | 6,162,120 | 1.54% | 12个月 |
合计 | 348,383,160 | 87.10% | - |
七、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一)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本次发行不存在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三)其他战略配售情况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最终为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所属类型为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212.7659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32%。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800.2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212.7659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32%。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587.4341万股将回拨至网下发行。
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4,001.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00%,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9.4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12.5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1.9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3.9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3.2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6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3,148.0841万
股,占本次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83.1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640.1500万股,占本次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16.90%。根据《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5,722.99875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757.65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390.4341万股,占本次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公开发行数量的63.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397.8000万股,占本次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公开发行数量的36.9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最终中签率为
0.0381539613%,申购倍数为2,620.95983倍。
根据《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认购缴款工作已于2024年9月19日(T+2日)结束。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13,908,281股,认购金额130,737,841.40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69,719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23,897,825股,认购金额224,639,555.00元,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6,516股。前述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76,235股,包销金额为716,609.00元。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比例为0.1905%。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7,609.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5,009.18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师”)已于2024年9月23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4)第110C000327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税)为2,600.22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项目 | 金额(不含税、万元) |
保荐及承销费 | 1,300.94 |
项目 | 金额(不含税、万元) |
律师费用 | 311.3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609.43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308.49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 70.03 |
合计 | 2,600.22 |
注:各项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如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四舍五入造成;2、发行手续费中包含了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0.025%。本次发行的每股发行费用为0.65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一)募集资金净额为:35,009.18万元
(二)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0.00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5.59元(按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0.71元(按202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公司聘请的致同会计师审计了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24)第110A003111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2023年12月31日。致同会计师对公司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致同审字(2024)第110A027841号)。公司2024年1-6月财务数据审阅情况及2024年度预计业绩情况等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如下:
序号 | 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1 |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华支行 | 01531300003174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常青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10层联系电话:010-65608402传真:010-56160130保荐代表人:张悦、花紫辰联系人:张悦、花紫辰
二、 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并承担保荐人的相应责任。
三、 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张悦、花紫辰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张悦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国电信IPO、拉卡拉IPO、爱迪特IPO、美芯晟IPO、望圆科技IPO、新丽传媒IPO、京东数科引入战略投资者、三湘印象重大资产重组、天神娱乐重大资产重组、翠微股份重大资产重组、中国长城非公开发行、华谊兄弟向特定
对象发行、常熟汽饰可转债、广电网络可转债等项目,并主导了多个新三板挂牌及再融资项目,目前无作为保荐代表人正处于尽职推荐状态的项目。2024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出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张铁、张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1号),对张悦先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该监管措施不属于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不影响张悦先生作为本次发行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资格;除此以外,最近3年,张悦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花紫辰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副总裁,曾参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望圆科技IPO、中国电信IPO、软通动力IPO、博彦科技可转债、中威电子非公开、亚太股份可转债等项目,目前无作为保荐代表人正处于尽职推荐状态的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传媒集团作出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等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企业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3月2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河北广播电视台作出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
位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等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单位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3月2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单位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单位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4)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其他股东承诺
(1)广电基金
公司控股股东传媒集团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控制广电基金,广电基金作出的承诺如下:
①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由该等股份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②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企业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5年3月26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③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
④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2)内蒙古中财金控、内蒙古中财文津、赣州中财虔信、旅投投资、康养集团
内蒙古中财金控持有无线传媒6.31%股份,赣州中财虔信持有无线传媒3.28%股份,内蒙古中财文津持有无线传媒2.15%股份。该等三名股东均由中财金控投资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三名股东合计持有无线传媒11.74%股份。
旅投投资持有无线传媒5.11%股份,康养集团持有无线传媒0.90%股份。旅投投资与康养集团为河北旅游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计持有无线传媒6.01%股份。
内蒙古中财金控、内蒙古中财文津、赣州中财虔信、旅投投资、康养集团作出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股份。
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关于减持本企业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包括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后本企业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发行人的股份),本企业承诺如下:
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自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每年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票总量不超过本企业首次减持年度上年末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50%(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3.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企业方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3)河北出版、新冀文化、琦林投资、兴瑞投资、文化产业投资、欣闻投资
持有无线传媒5%以下股份的股东河北出版、新冀文化、琦林投资、兴瑞投资、文化产业投资、欣闻投资作出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股份。”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本次发行及上市后3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称“启动条件”),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本预案,并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及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公告稳定股价方案后,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公司保证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应符合上市条
件。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若公司情况触发启动条件,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规定的,公司及相关主体将按照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公司领薪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稳定股价措施。公司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视公司实际情况、股票市场等情况,同时或分步骤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制定股价稳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若公司在实施稳定股价方案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2)公司董事会应在首次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回购的,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3)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3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控股股东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如期公告股票回购计划;3)因各种原因导致公司的股票回购计划未能通过公司股东大会。
(2)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要求:
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控股股东自本次发行及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30%。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增持计划。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3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上述人员可以终止增
持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自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上述新聘人员符合本预案相关规定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次发行及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4、其他稳定股价措施
(1)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并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前提下,公司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本预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后至该方案实施完毕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股价稳定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四、未能履行规定义务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公司未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控股股东未履行承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控股股东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公司有权将控股股东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应在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则将由公司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更换董事职务,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增持义务。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公司董事将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要求以及违反相关措施而应承担的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公司、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2、稳定股价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无线传媒承诺如下:
“1、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后36个月内,如发生本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的情形(下称“启动条件”),本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本公司股价:
(1)本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
(2)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票;
(3)本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本公司处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
(4)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措施。
2、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公司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本公司应在未履行股价稳定措施的事实得到确认的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情况,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本公司未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传媒集团承诺如下:
“1、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36个月内,如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的情形(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未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措施。
2、若被触发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本企业将按照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如本企业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则本企业应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除不可抗力外,如因本企业未履行承诺给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向其他投资者依法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公司有权将本企业履行承诺所需资金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企业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要求以及违反相关措施而应承担的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企业将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3)董事(除独立董事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董事(除独立董事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承诺如下:
“1、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后36个月内,如发生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的情形(下称“启动条件”),发行人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人的股价稳定预案,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发行人股价:
(1)发行人回购发行人股票;
(2)发行人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票;
(3)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
(4)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措施。
2、若被触发的稳定发行人股价措施涉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发行人股票,本人应按照发行人的股价稳定预案无条件增持发行人股票;如本人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则本人应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
或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本人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则应由发行人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更换董事职务,由发行人董事会提请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在发行人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发行人董事将对发行人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要求以及违反相关措施而应承担的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无线传媒作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如下:
“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的行为,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本次发行及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本公司不符合本次发行及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如本公司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行为,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回购欺诈发行上市的全部股份,回购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公司因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广电基金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传媒集团、实际控制人河北广播电视台、传媒集团通过直接和间接
持股方式控制的公司股东广电基金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作出如下承诺:
“发行人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的行为,包括招股说明书在内的本次发行并上市申请文件所载之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亦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如发行人存在任何欺诈发行上市行为,本企业/本单位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启动购回欺诈发行上市的全部股份程序,回购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单位将依法赔偿。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采取的措施及承诺
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公司承诺将履行以下措施: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实现项目预期回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人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考核与审计。
2、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发展战略,可有效提升公司业务实力、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力。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
究工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及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争取早日投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3、提高资金运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通过加快技术研发、市场推广等方式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行业波动和行业竞争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格控制公司费用支出,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利润率;加强对管理层的考核,将管理层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挂钩,确保管理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
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及要求,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传媒集团、实际控制人河北广播电视台、传媒集团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方式控制的公司股东广电基金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作出如下承诺:
“本企业/本单位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若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传媒集团及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股东广电基金作出如下承诺:
“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本企业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形式,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在满足公司现金支出计划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在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
4、公司现金分红不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司法判决、可适用的规则及公司或子公司受约束力的协议、文件。
同时进行股票分红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主要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且公司具备股本扩张能力时,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同时派发股票股利,派发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及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不同的发展阶段、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当公司发生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2)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3)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4)其他不利于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3、独立董事在召开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前,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4、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通过的,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方能实施该利润分配方案,但股票股利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6、利润分配的变更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在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并在向股东大会提交的相关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修改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且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六)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以下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履行完毕相关审批手续后,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上市后有送配股份、利润分配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
本公司同时承诺,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因本次交易遭受的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传媒集团、实际控制人河北广播电视台、传媒集团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方式控制的公司股东广电基金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以下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企业/本单位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单位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因本次交易遭受的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企业/本单位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本企业/本单位以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约担保,且若本企业/本单位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企业/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作出以下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因本次交易遭受的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人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七)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无线传媒对未能履行公开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作出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公开作出的承诺。
2、如发生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完全、及时、有效地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
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本公司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以提供赔偿保障。
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传媒集团、实际控制人河北广播电视台、传媒集团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方式控制的公司股东广电基金对未能履行公开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作出以下承诺:
“1、本企业/本单位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公开作出的承诺。
2、如发生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本企业/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本单位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4、如本企业/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企业/本单位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企业/本单位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义务为止。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本单位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本单位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本单位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未能履行公开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等文件公开作出的承诺。
2、如发生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情形,将视情况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交易所指定途径披露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所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协商确定或由有关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认定。
4、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承诺未实际履行30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起30日内,自愿将上一年度从发行人处所领取的全部薪金作为前述承诺的履约担保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发行人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八)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无线传媒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出的承诺如下: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本
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5(五)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履行完毕相关审批手续后,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期间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上市后有送配股份、利润分配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价格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本公司同时承诺,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因本次交易遭受的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公司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传媒集团、实际控制人河北广播电视台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出以下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企业/本单位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的全部新股。
若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本单位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因本次交易遭受的损失。该等损失的金额以经人民法院认定或与本企业/本单位协商确定的金额为准。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本企业/本单位以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约担保,且若本企业/本单位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企业/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3、中介机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出以下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金杜律师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出以下承诺:“如因本所为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损失计算标准、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责任,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致同会计师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出以下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企华评估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出以下承诺:“如果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发行人关于股东情况的承诺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2月5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对公司股东情况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三)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四)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关于股份锁定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发行人控股股东传媒集团、实际控制人河北广播电视台及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股东广电基金作出如下承诺: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二)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单位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6个月。
如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单位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单位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单位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十一)关于在审期间现金分红事项的承诺函
发行人就在审期间现金分红事项承诺如下:
“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之日,本公司不进行其他现金分红。”
(十二)其他承诺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的控股股东传媒集团、实际控制人河北广播电视台及控股股东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控制的公司股东广电基金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单位及本企业/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主体目前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或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
2、本企业/本单位保证及承诺不会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相竞争的任何活动。
3、如拟出售本企业/本单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其它资产、业务或权益,发行人均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本企业/本单位将尽最大努力使有关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且该等交易价格按与独立第三方进行正常商业交易的交易价格为基础确定。
4、本企业/本单位将依法律、法规及发行人的规定向发行人及有关机构或部门及时披露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权益的详情。
5、自本函签署之日起,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而导致本企业/本单位及本企业/本单位所控制的其他公司及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成竞争,本企业/本单位将终止从事该业务,或由发行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将该业务所涉资产或股权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
6、本企业/本单位将不会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或其它股东利益的经营活动。
7、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企业/本单位违反首次公开发行时已作出的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4)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
取的其他措施。
8、本承诺函在本企业/本单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有效。”
2、减少、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传媒集团、实际控制人河北广播电视台、传媒集团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方式控制的公司股东广电基金对减少、规范关联交易作出承诺:
“1、本企业/本单位和本企业/本单位的关联方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本企业/本单位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企业/本单位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严格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3、不以拆借、占用或由发行人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4、对于与发行人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确有必要进行的关联交易,均将严格遵守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
5、本企业/本单位保证遵守上述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违反上述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
(2)向发行人及其他股东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给其他股东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5)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6)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减少、规范关联交易作出以下承诺:“1.本人和本人的关联方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量规范和减少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2.不以拆借、占用或由公司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挪用、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不要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3. 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支持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4. 对于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之间确有必要进行的关联交易,均将严格遵守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关联交易均以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形式明确约定,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制度等相关规定,履行各项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利益;
5.本人保证遵守上述承诺,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因违反上述承诺而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自愿赔偿由此对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
3、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传媒集团、实际控制人河北广播电视台、传媒集团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方式控制的公司股东广电基金对避免资金占用作出如下承诺:
“本企业/本单位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占用或使用发行人的资产和资源,不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方式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利益的行为。
如出现因本企业/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发行人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本单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关于生产经营相关事项的承诺
控股股东传媒集团、实际控制人河北广播电视台出具了以下承诺:
“1、如果发行人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被追偿本次发行并上市之前未足额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下统称“五险一金”),或因“五险一金”缴纳问题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罚,本企业/本单位将承担应补缴或被追偿的金额、承担滞纳金和罚款等相关费用,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2、如发行人因本次发行并上市前持有的土地或房产存在无法办理相关权属证书,或其他土地或房产瑕疵情形,致使发行人在完善相关瑕疵土地或房产法律手续过程中所产生的赔偿、罚款、税费等费用的,或因存在前述情况遭受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罚款、支出、利益受损等实际损失的,由本企业/本单位负责解决由此发生的纠纷,并承担所产生的费用和开支,且在承担相关费用和开支后不向发行人追偿,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3、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发行人承租的第三方房屋发生相关纠纷,并导致发行人无法继续正常使用该等房屋或遭受损失,本企业/本单位承诺承担因此造成发行人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进行诉讼或仲裁、罚款、寻找替代场所以及搬迁所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如因发行人承租的其他第三方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且在被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正,导致发行人被处以罚款的,本企业/本单位承诺承担因此造成发行人的损失;
4、如果发行人因其业务经营可能存在的合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资质等方面的瑕疵)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罚,本企业/本单位将承担相应的罚款等相关费用,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5、发行人于2019年12月1日前存在未取得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转播中央电视台3、5、6、8频道的情况,若发行人因该等事项而需向中广影视卫星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方赔偿任何损失,本企业/本单位将承担发行人因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及再审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发行人依生效的判决而需向其他方支付的任何赔偿款项),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损失。
本企业/本单位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
和开支。”
二、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承诺,并披露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