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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合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5

股票简称:合合信息 股票代码: 688615

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ntsig Information Co., Ltd.

(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256,1258号1105-1123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特别提示

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合信息”、“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4年9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的报告期均指2021年度、2022年度及2023年度。

2024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4年1-6月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

价格涨跌幅限制。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保荐人跟投股份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投资者最终获配股份数量的10%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1,879.61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8.80%。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市盈率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及《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2023年),公司所处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截至2024年9月10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38.63倍。

主营业务与公司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市盈率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2023年扣非前EPS(元/股)2023年扣非后EPS(元/股)T-3日股票收盘价(元/股)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后)
688111.SH金山办公2.852.73178.5162.6665.41
688095.SH福昕软件N.M.N.M.50.20N.M.N.M.
均值62.6665.41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4年9月10日(T-3日)。注 1:2023 年扣非前/后 EPS 计算口径: 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日(2024 年 9 月 10 日)总股本;注 2: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3:N.M.代表该企业 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负。公司本次发行价格55.18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12.8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3.9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7.0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8.5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价格 55.18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18.55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扣非前归母净利润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对应的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公司所在的人工智能及大数据行业技术日趋成熟,政府的多项利好政策加速行业的整体生态建设,未来的市场进入者预期将不断增加,行业整体竞争未来将呈现逐步加剧态势。

在商业大数据业务方面,启信宝所处的C端APP市场存在一定的同质化竞争,报告期内启信宝付费用户以及新增付费转化率等指标出现波动主要系与主要竞争对手相

比发行人营销推广投入较低,报告期内启信宝的广告宣传费分别为6,384.77万元、2,204.43万元和2,164.84万元。主要竞争对手天眼查、企查查近几年通过聘请代言人、线下广告等方式在广告宣传方面投入了较大力度的资源。2020年百度上线了自有的企业查询平台“爱企查”,主要面向C端用户提供企业信息免费查询服务,并于2022年5月上线付费会员,结合线下硬广等其他广告营销方式,凭借其互联网搜索平台的用户流量优势,进一步加剧了行业竞争。启信宝相比主要竞争对手的竞争劣势是:未聘请代言人,上线至今市场营销投入有限,在早期用户积累、后续用户流量获取方面存在劣势,市场占有率与行业前两名存在一定差距,考虑到市场的同质化竞争将短期内持续存在,未来启信宝APP存在品牌知名度下降、用户流失或转移至其他竞品、收入下降、短期内无法盈利的风险。

在智能文字识别业务方面,(1)扫描全能王面临来自多个包含扫描功能或文字识别功能的移动端APP的竞争,包括一些文档编辑类软件(WPS、福昕等)、云存储类软件(百度网盘、夸克等)、通讯协作类软件(钉钉、QQ、企业微信、微信等)均包含扫描与文字识别功能,未来竞争的加剧可能会导致扫描全能王VIP用户续费率及收入的下降。(2)名片全能王产品已进入产品发展的相对成熟阶段,并面临来自微信等社交软件的竞争,部分用户使用社交软件交换联系方式来替代交换纸质名片,报告期内名片全能王的APP月活出现一定下降,未来存在月活进一步下降及收入减少的风险。

(3)公司报告期内智能文字识别B端基础技术服务业务分别实现收入4,146.36万元、4,343.86 万元和3,607.84万元,占相应期间公司营业收入总额比例分别为5.15%、4.39%和3.04%,主要是因为此领域产品偏向同质化,竞争较为激烈所致;百度、腾讯、阿里等综合型AI厂商均在其云平台提供智能文字识别标准化服务,加剧了公司智能文字识别B端业务所面临的行业竞争,未来存在收入下降的风险。(4)市场上部分主流手机自带的基础扫描功能和公司智能文字识别C端产品免费功能中的部分功能有所重叠,会分流一部分的免费用户,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公司所面临的行业竞争;另外,公司手机技术授权业务的主要客户为手机厂商,手机厂商拓展手机自带的扫描功能对公司手机技术授权业务带来一定不利影响,报告期内,手机厂商技术授权业务分别实现收入517.29万元、504.84万元和364.94万元,占相应期间公司营业收入总额比例分别为0.64%、0.51%和0.31%,2022年度和2023年度分别同比减少2.41%和27.71%,未来存在收入持续下降的风险。若公司未能保持自身在技术积累、服务模式以及项目经验上的优势,激烈的

市场竞争将会对公司业务拓展及可持续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二)数据安全及个人隐私保护相关风险

基于人工智能及大数据技术,公司面向个人用户及企业客户提供C端产品及B端服务。业务经营过程中,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获取了用户的相关数据。对于获取的数据,公司建立了一系列的数据安全内控制度,采用防火墙、数据加密、权限管控、安全审计等技术方式,以保障数据资源存储、使用的安全性、可靠性。但如果受到恶意软件、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的影响;或公司员工违反公司内部制度规定;数据合作方、客户违反协议约定以及其他原因造成了数据的不当泄露或使用,公司存储的信息数据资源可能被泄露或受到损失。公司还可能因侵犯个人隐私被投诉或受到主管部门处罚,或因侵犯个人隐私及个人信息相关权益导致诉讼或仲裁等纠纷,可能对公司市场声誉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海外经营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在欧美、东亚等主要国家与地区,针对海外客户的不同偏好与需求进行C端产品及B端服务的销售。报告期各期,公司的境外及中国港澳台收入分别为30,641.36万元、35,364.76万元和39,667.83万元,占公司总收入比重分别为38.03%、

35.78%和33.43%,境外收入主要集中在亚洲(主要为日本与韩国)及北美洲(主要为美国),收入保持稳定增长趋势。

海外业务经营的合规风险方面,尽管公司自从事海外经营以来未受到过收入来源地的处罚,随着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公司境外业务涉及的法律法规环境将会更加复杂,如果未来公司未能完全遵守产品销售地的法律或法规,则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进而影响其在当地的经营。

海外业务经营的政策风险方面:

(1)2020年6月,印度政府以保护国家安全为由宣布封杀59款中国应用程序,涉及包括发行人、字节跳动、腾讯、百度在内的多家中国企业,发行人的扫描全能王(CamScanner)、名片全能王(CamCard)产品在印度主流应用市场被迫下架。报告期各期,扫描全能王、名片全能王在印度地区产生的收入分别为245.24万元、31.77万元和12.03 万元,占公司各期总收入比重分别为0.30%、0.03%和0.01%。

(2)2021年1月5日,美国时任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命令,以保护美国公民的隐私和数据安全为由,禁止美国司法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及个人与8家中国应用软件进行交易,其中包括扫描全能王(CamScanner)、支付宝、QQ钱包、腾讯QQ、微信支付和WPS Office等,禁令在45天后生效,2021年6月11日,该项行政命令被新任美国总统拜登撤销(撤销前该禁令未实际执行),但美国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仍在对有可能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美国公民数据安全的中国应用软件进行评估分析,不排除未来有针对扫描全能王的新禁令颁发的可能性。报告期各期,扫描全能王通过中国境内外App Store及Google Play应用市场收款对应产生的收入以及在美国地区的互联网广告推广服务业务合计收入分别为37,787.30万元、46,014.07万元和52,198.80万元,占公司各期总收入比重分别为46.90%、46.55%和43.99%。近期,中美关系正面临严峻局面,美国政府已经对一些中国科技公司施加威胁或实施出口管制、经济和贸易制裁措施,如果未来类似或更多的行政命令、出口管制或制裁措施出台,公司的业务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如公司境外业务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产业政策或者政治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国际关系紧张、战争、贸易制裁等无法预知的因素或其他不可抗力而导致境外经营状况受到影响,将可能给公司境外业务的正常开展和持续发展带来潜在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9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许可〔2023〕2259号文,同意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4﹞127号)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A股股本为100,000,000股,其中18,796,119股将于2024年9月26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合合信息”,证券代码为“688615”。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2024年9月26日

(三)股票简称:合合信息

(四)扩位简称:合合信息

(五)股票代码:688615

(六)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100,000,000股

(七)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25,000,000股

(八)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18,796,119股

(九)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81,203,881股

(十)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具体情况请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之“七、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2、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配售对象最终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的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有限售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1,203,881股;

3、战略配售部分,战略投资者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本次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本次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公司选择的上市标准为“(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55.18元/股,本次发行后本公司股份总数为100,000,000股,公司上市时市值为人民币55.18亿元。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11.87亿元和2.97亿元。

综上,公司市值及财务指标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Intsig Information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7,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镇立新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256、1258号1105-1123室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数据处理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日用百货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是一家人工智能及大数据科技企业,基于自主研发的领先的智能文字识别及商业大数据核心技术,为全球C端用户和多元行业B端客户提供数字化、智能化的产品及服务
所属行业:I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邮政编码:200436
电话号码:021-63061283
传真号码:021-63061283
互联网网址:https://www.intsig.com/
电子信箱:ir@intsig.net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及其电话号码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刘忱,021-63061283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镇立新直接持有合合信息32.2504%的股权,并通过其控制的上海狮吼间接控制上海端临、上海顶螺、上海融梨然、上海目一然

持有的合合信息股权,合计控制合合信息39.9331%股权,系合合信息的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镇立新的基本情况如下:

镇立新,男,1968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430602196801******,毕业于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模式识别与智能系统博士。1989年7月至1992年8月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洞庭氮肥厂电气工程师;1995年4月至1997年8月任大连海事大学讲师;2000年7月至2009年9月任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高级经理;2008年11月至2011年11月任同济大学兼职教授;2009年11月至今,就职于合合信息。现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共设9名董事,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全体董事均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1、董事情况

序号姓名在公司任职提名人任职期间
1镇立新董事长、总经理镇立新2023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
序号姓名在公司任职提名人任职期间
2陈青山董事、副总经理镇立新2023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
3龙腾董事、副总经理镇立新2023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
4黄国强董事东方富海2023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
5汤松榕董事镇立新2023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
6刘忱董事、董事会秘书镇立新2023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
7江翔宇独立董事镇立新2023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
8刘华独立董事镇立新2023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
9王少飞独立董事镇立新2023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

2、监事情况

序号姓名在公司任职提名人任职期间
1罗希平监事会主席镇立新2023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
2沈东辉监事职工代表大会选举2023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
3刘雅琴监事镇立新2023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序号姓名在公司任职任职期间
1镇立新董事长、总经理2023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
2陈青山董事、副总经理2023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
3龙腾董事、副总经理2023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
4刘忱董事、董事会秘书2023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
5叶家杰财务总监2023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

4、核心技术人员情况

序号姓名在公司任职
1镇立新董事长、总经理
2龙腾副总经理、董事、AI技术负责人
3丁凯自然语言算法研发总监
4郭丰俊图像算法研发总监
5陈青山副总经理、董事、大数据技术负责人
序号姓名在公司任职
6张彬工程算法研发总监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 (万股)间接持股数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限售期限
1镇立新董事长、总经理2023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2,418.7800通过上海狮吼持股的上海端临、上海目一然、上海顶螺、上海融梨然间接持有228.5192万股2,647.299235.2973-直接持股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间接持股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陈青山董事、副总经理、大数据技术负责人2023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469.6425-469.64256.2619-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龙腾董事、副总经理、AI技术负责人2023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263.8650通过上海狮吼持股的上海端临、上海目一然、上海顶螺、上海融梨然间接持有25.3048万股289.16983.8556-直接持股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间接持股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4黄国强董事2023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
5汤松榕董事2023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
6刘忱董事、董事会秘书2023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通过上海目一然间接持有11.5704万股11.57040.1543-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7江翔宇独立董事2023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
8刘华独立董事2023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
9王少飞独立董事2023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
10罗希平监事会主席2023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512.7000-512.70006.836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1沈东辉监事2023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通过上海融梨然间接持有11.5706万股11.57060.1543-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起止日期直接持股数 (万股)间接持股数合计持股数量(万股)占发行前总股本持股比例(%)持有债券情况限售期限
12刘雅琴监事2023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通过上海融梨然间接持有5.4960万股5.49600.0733-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13叶家杰财务总监2023年5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
14丁凯自然语言算法研发总监--通过上海顶螺、上海目一然间接持有17.3550万股17.35500.2314-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15郭丰俊图像算法研发总监--通过上海顶螺间接持有12.7268万股12.72680.1697-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16张彬工程算法研发总监--通过上海顶螺间接持有12.7268万股12.72680.1697-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四、发行人已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使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等员工可以分享到公司经营、发展带来的利益,进一步保持公司的竞争优势,实现公司的持续发展,发行人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等员工实施了员工股权激励方案,成立了上海目一然、上海端临、上海融梨然及上海顶螺四个持股平台,以稳定公司管理团队、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实现团队利益和公司长远利益的有机结合。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实施的期权激励或相关安排。公司根据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历次授予及员工行权情况如下:

2014至2015年期间,公司实施第一批股权激励,向丁凯等激励对象授予期权。2015年10月,公司召开股东会决定由被激励对象出资成立5个用于股权激励的合伙企业,分别为上海顶螺、上海融梨然、上海目一然、机不可熙、卉新投资,激励对象行权成为持股平台的合伙人。持股平台设立完成后,通过增资的方式成为公司的股东。

2017至2018年期间,公司实施第二批股权激励,公司陆续召开4次董事会向李仕益等42名员工分四期授予期权。2019年,公司同意各被激励对象行权,行权方式为激励对象受让陈飒所持持股平台财产份额,进而间接持有公司的权益。

(一)员工持股平台的基本情况及股权激励的人员构成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目一然直接持有合合信息3.8568%的股权;上海端临直接持有合合信息1.5427%的股权;上海融梨然直接持有合合信息1.2342%的股权;上海顶螺直接持有合合信息1.0490%的股权,均为公司员工或者离职员工。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激励对象名单、其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激励对象的情况具体如下:

1、上海目一然

企业名称上海目一然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1G80904G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21日
经营期限2015年10月21日至2035年10月20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狮吼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256、1258号1133室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目一然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名称出资额(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所属部门
1上海狮吼223,650.0044.73%普通合伙人-
2王忠选34,000.006.80%有限合伙人战略合作部,已于2022年12月23日因个人原因离职
3张栋65,200.0013.04%有限合伙人原找到业务负责人,已于2022年11月18日上海找齐注销后离职
4胡展40,000.008.00%有限合伙人启信宝事业部
5李明20,000.004.00%有限合伙人智能解决方案事业部
6刘忱20,000.004.00%有限合伙人董事会办公室
7周平15,000.003.00%有限合伙人原找到业务员工,已离职
8段炼13,000.002.60%有限合伙人智能技术平台
9徐杰10,600.002.12%有限合伙人启信宝事业部
10丁凯10,000.002.00%有限合伙人智能技术平台
11洪光10,000.002.00%有限合伙人董事会办公室
12王玮7,000.001.40%有限合伙人市场部
13吕志超6,600.001.32%有限合伙人智能创新事业部
14李南4,000.000.80%有限合伙人市场部
15黄毅超4,000.000.80%有限合伙人智能技术平台
16张海燕4,000.000.80%有限合伙人智能解决方案事业部
17邓亚光3,000.000.60%有限合伙人智能解决方案事业部
18李海文2,000.000.40%有限合伙人智能解决方案事业部
19黄紫东1,800.000.36%有限合伙人智能技术平台
20张洪彪1,000.000.20%有限合伙人智能解决方案事业部
21陈燕飞1,000.000.20%有限合伙人智能解决方案事业部
22何正威1,000.000.20%有限合伙人智能解决方案事业部
23叶亮1,000.000.20%有限合伙人原找到业务员工,已离职
24谢爽1,000.000.20%有限合伙人智能解决方案事业部
序号姓名/名称出资额(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所属部门
25王子杰500.000.10%有限合伙人战略合作部
26雷小佩350.000.07%有限合伙人扫描全能王事业部
27周华丽300.000.06%有限合伙人财务部
合计500,000.00100.00%--

2、上海端临

企业名称端临(上海)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1G8P2K19
成立日期2018年4月25日
经营期限2018年4月25日至2038年4月24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狮吼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256、1258号1143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端临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名称出资额(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所属部门
1上海狮吼1,490,000.0099.33%普通合伙人-
2镇立新10,000.000.67%有限合伙人总裁办
合计1,500,000.00100.00%--

3、上海融梨然

企业名称上海融梨然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1G80AC92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22日
经营期限2015年10月22日至2035年10月21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狮吼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256、1258号1131室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融梨然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出资额(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所属部门
1上海狮吼103,500.006.4688%普通合伙人-
2沈东辉200,000.0012.5000%有限合伙人启信宝事业部
3李平新170,000.0010.6250%有限合伙人智能技术平台
4曹超阳150,000.009.3750%有限合伙人扫描全能王事业部
5宋宏宇120,000.007.5000%有限合伙人智能技术平台
6胡展100,000.006.2500%有限合伙人启信宝事业部
7洪光100,000.006.2500%有限合伙人董事会办公室
8刘雅琴95,000.005.9375%有限合伙人总裁办
9张振67,000.004.1875%有限合伙人扫描全能王事业部
10陈林茂50,000.003.1250%有限合伙人启信宝事业部
11常扬50,000.003.1250%有限合伙人智能创新事业部
12刘炜华41,500.002.5938%有限合伙人扫描全能王事业部
13苏丹40,000.002.5000%有限合伙人扫描全能王事业部
14郑显军33,000.002.0625%有限合伙人智能技术平台
15黄小娟20,500.001.2812%有限合伙人财务部
16熊立琴20,000.001.2500%有限合伙人智能技术平台
17吴静20,000.001.2500%有限合伙人智能技术平台
18陆生20,000.001.2500%有限合伙人战略合作部,已于2022年12月23日因个人原因离职
19吴晨20,000.001.2500%有限合伙人扫描全能王事业部
20张琼20,000.001.2500%有限合伙人智能解决方案事业部
21唐义凡20,000.001.2500%有限合伙人智能技术平台
22徐升10,000.000.6250%有限合伙人智能解决方案事业部
23苏志豪10,000.000.6250%有限合伙人启信宝事业部
24张驰10,000.000.6250%有限合伙人扫描全能王事业部
25陈利华10,000.000.6250%有限合伙人启信宝事业部
26李岩10,000.000.6250%有限合伙人智能技术平台
27谭研10,000.000.6250%有限合伙人法务部
28孙鹏程10,000.000.6250%有限合伙人智能解决方案事业部
29邓斌10,000.000.6250%有限合伙人智能技术平台
30陈勇10,000.000.6250%有限合伙人原扫描全能王事业部,已离职
序号姓名出资额(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所属部门
31康婷婷9,500.000.5938%有限合伙人启信宝事业部
32林鹏飞5,000.000.3125%有限合伙人扫描全能王事业部
33余倩倩5,000.000.3125%有限合伙人人事行政部
34包桐5,000.000.3125%有限合伙人智能解决方案事业部
35丁元帅5,000.000.3125%有限合伙人启信宝事业部
36唐飞5,000.000.3125%有限合伙人启信宝事业部
37舒鹏5,000.000.3125%有限合伙人扫描全能王事业部
38王腾5,000.000.3125%有限合伙人启信宝事业部
39马金兰5,000.000.3125%有限合伙人启信宝事业部
合计1,600,000100.0000%--

4、上海顶螺

企业名称上海顶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MA1G80AB05
成立日期2015年10月22日
经营期限2015年10月22日至2035年10月21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狮吼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1256、1258号1134室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关系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上海顶螺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名称出资额(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所属部门
1上海狮吼47,5003.4926%普通合伙人-
2郭丰俊220,00016.1765%有限合伙人智能技术平台
3张彬220,00016.1765%有限合伙人智能创新事业部
4丁凯200,00014.7059%有限合伙人智能技术平台
5郭辉辉60,0004.4118%有限合伙人扫描全能王事业部
6李明50,0003.6765%有限合伙人智能解决方案事业部
7王玮50,0003.6765%有限合伙人市场部
8陈海亮40,0002.9412%有限合伙人启信宝事业部
9刘岗38,0002.7941%有限合伙人启信宝事业部
序号姓名/名称出资额(元)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所属部门
10吕志超34,0002.5000%有限合伙人智能创新事业部
11臧一帆30,0002.2059%有限合伙人智能解决方案事业部
12黄妃30,0002.2059%有限合伙人智能解决方案事业部
13范祎30,0002.2059%有限合伙人原智能解决方案事业部员工,已离职
14黄小娟29,5002.1691%有限合伙人财务部
15徐杰24,0001.7647%有限合伙人启信宝事业部
16周琦23,0001.6912%有限合伙人启信宝事业部
17何文龙23,0001.6912%有限合伙人智能技术平台
18黄紫东22,0001.6176%有限合伙人智能技术平台
19刘本庆20,0001.4706%有限合伙人启信宝事业部
20程亮20,0001.4706%有限合伙人客服部
21谢小河20,0001.4706%有限合伙人智能解决方案事业部
22段炼20,0001.4706%有限合伙人智能技术平台
23张平20,0001.4706%有限合伙人启信宝事业部
24马岚20,0001.4706%有限合伙人智能技术平台
25张海燕20,0001.4706%有限合伙人智能解决方案事业部
26刘学梅17,0001.2500%有限合伙人财务部
27熊立琴13,0000.9559%有限合伙人智能技术平台
28周蓉7,5000.5515%有限合伙人市场部
29徐欢5,0000.3676%有限合伙人扫描全能王事业部
30刘锋林5,0000.3676%有限合伙人启信宝事业部
31蔡雪1,5000.1103%有限合伙人客服部
合计1,360,000100.0000%--

(二)员工持股平台的限售安排

根据上海目一然、上海端临、上海融梨然及上海顶螺(以下简称“承诺人”)出具的《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其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违反上述承诺的,其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并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在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承

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发行前总股本7,500万股,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25,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老股转让。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
一、有限售条件的股份75,000,000100.0081,203,88181.20-
1镇立新24,187,80032.2524,187,80024.19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罗希平5,127,0006.845,127,0005.1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东方富海5,067,6756.765,067,6755.07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4常州鼎仕4,820,9256.434,820,9254.82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陈青山4,696,4256.264,696,4254.7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6经纬创投3,926,2505.243,926,2503.9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7宁波启安3,783,9755.053,783,9753.78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8卉新投资3,406,2754.543,406,2753.41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9上海目一然2,892,6003.862,892,6002.89自上市之日起36
序号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
个月
10龙腾2,638,6503.522,638,6502.64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1东方富海二号2,384,7753.182,384,7752.38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2盛势汇金2,278,5003.042,278,5002.28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3其实1,648,7252.201,648,7251.6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4上海奇诚1,606,9502.141,606,9501.61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5上海端临1,157,0251.541,157,0251.16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16嘉兴领创1,127,7001.501,127,7001.1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7上海融梨然925,6501.23925,6500.93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18金连文909,9001.21909,9000.91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19上海顶螺786,7501.05786,7500.79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0中视蓝海751,8001.00751,8000.75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1杭州御航394,7250.53394,7250.39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2盛汇鑫成310,5000.41310,5000.31自上市之日起12
序号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
个月
23黄淼112,9500.15112,9500.11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4徐欣56,4750.0856,4750.06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5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329,5881.3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6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1,329,5881.3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7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31,8360.5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2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1,000,0001.00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
29中金合合信息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808,9880.81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0网下发行限售部分1,203,8811.20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
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18,796,11918.80-
本次发行流通股--18,796,11918.80-
合计75,000,000100.00100,000,000100.00-

六、本次发行后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镇立新24,187,80024.1878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2罗希平5,127,0005.127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3东方富海5,067,6755.0677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4常州鼎仕4,820,9254.8209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5陈青山4,696,4254.6964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6经纬创投3,926,2503.926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7宁波启安3,783,9753.7840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8卉新投资3,406,2753.4063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9上海目一然2,892,6002.8926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
10龙腾2,638,6502.6387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合计60,547,57560.5476-

注:上表的持股比例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为四舍五入所致。

七、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500.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20.00%。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类型获配股数 (股)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获配金额 (元)限售期(月)
1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1,329,5885.32%73,366,665.8412
2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1,329,5885.32%73,366,665.8412
3上海国盛产业赋能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531,8362.13%29,346,710.4812
4中金财富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1,000,0004.00%55,180,000.0024
序号投资者名称类型获配股数 (股)获配股数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获配金额 (元)限售期(月)
5中金合合信息1号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808,9883.24%44,639,957.8412
合计5,000,00020.00%275,900,000.00-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1、保荐人子公司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2、与保荐人的关系:保荐人的全资子公司

3、获配股票数量:1,000,000股

4、获配金额:55,180,000.00 元

5、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4.00%

6、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24个月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合合信息1号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中金合合信息1号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中金合合信息1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SABE85
产品募集规模4,464万元
管理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3年09月22日
成立日期2023年09月19日
到期日2033年09月19日
投资类型权益类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中金合合信息1号的《资产管理合同》,中金公司作为中金合合信息1号的管理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财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与其他第三方签署集合计划投资文件;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集合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基金业协会;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集合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集合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投资者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购、参与申请;8)如委托财产投资出现投资标的到期无法变现、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任何争议、纠纷,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处理前述事项的相关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承担;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于上述,中金合合信息1号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中金公司,并非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3、参与人姓名、 职务及比例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认购金额 (万元)认购比例劳动关系所属公司员工类别
1镇立新董事长、总经理1,02522.96%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2陈青山副总经理、董事、大数据技术负责人2004.48%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3罗希平监事、高级算法研发工程师1002.24%发行人核心员工
4龙腾副总经理、董事、AI技术负责人1002.24%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5叶家杰财务总监1503.36%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6汤松榕董事、战略发展负责人3507.84%发行人子公司INTSIG PTE. LTD.核心员工
序号姓名职务认购金额 (万元)认购比例劳动关系所属公司员工类别
7刘忱董事、董事会秘书2686.00%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8沈东辉监事、数据事业部副总经理61013.66%发行人核心员工
9刘雅琴监事、总经理助理1503.36%发行人核心员工
10李明智能解决方案事业部负责人1202.69%发行人核心员工
11曹超阳扫描全能王事业部负责人3006.72%发行人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核心员工
12杜杰人力资源与行政负责人1002.24%发行人核心员工
13丁凯自然语言算法研发总监2515.62%发行人核心员工
14张彬工程算法研发总监1302.91%发行人核心员工
15郭丰俊图像算法研发总监1102.46%发行人核心员工
16唐琪智能创新事业部负责人1002.24%发行人核心员工
17宋宏宇信息化与安全合规负责人3006.72%发行人核心员工
18王乐晨市场部负责人1002.24%发行人核心员工
总计4,464100.00%--

注1:中金合合信息1号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注2:认购金额为以万元为单元进行四舍五入,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若存在尾数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数为100,000,000股,其中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为25,000,000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55.1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18.55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2.43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25,000,000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股数为5,000,000股,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800.0000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为7,932,166股,放弃认购数量为67,834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2,000,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为12,000,00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67,834股。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2.97元(以202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2.68元(按2023年 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37,9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26,984.06万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分别于2024年9月20日出具了“众会字(2024)第10255号”《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认购资金验证报告》和2024年9月23日出具了“众会字(2024)第10272号”《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10,965.94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内容发行费用金额
保荐承销费用8,616.74
审计及验资费用1,350.00
律师费用471.7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76.42
上市相关的手续费等其他费用51.08
合计10,965.94

注1:本次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上市相关的手续费等其他费用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注2:费用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26,984.06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0,561户。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采取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一、财务会计资料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审计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2022年度和2023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众会字(2024)第01608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4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4年1-6月报表,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4年1-6月财务状况

公司2024年1-6月经审阅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列示如下:

项目2024.6.302023.12.31本报告期末比上年末增减(%)
流动资产(万元)166,191.86160,809.353.35
流动负债(万元)70,488.0074,703.58-5.64
总资产(万元)196,719.47179,715.769.46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18.3820.95-2.58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38.0744.45-6.3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万元)121,838.2899,832.1422.0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16.2513.3122.04
项目2024年1-6月2023年1-6月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万元)68,818.2256,478.7021.85
营业利润(万元)23,581.7418,533.7627.24
利润总额(万元)23,603.8418,471.5027.7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22,074.6818,682.8518.1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20,550.6817,755.6615.7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2.942.4918.0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2.742.3715.61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9.9224.28-4.3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18.5523.08-4.5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15,910.6816,902.94-5.87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2.122.25-5.87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2024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5,910.68 万元,同比减少

5.87%,主要系:公司在业务稳定发展的情况下,人才队伍建设支出及支付的各项税费支出分别同比增加2,799.23万元和3,157.31万元。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31050175360000005054
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8110201012101707499
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5465338090009
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21930752510008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合合信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会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发行人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亮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89620585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冷小茂、刘文博

联系人:冷小茂、刘文博

联系方式:021-5879622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冷小茂: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2012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作为现场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参与执行康隆达A股IPO、新泉股份A股

IPO、杉杉股份非公开发行、顾家家居A股IPO、永和智控A股IPO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刘文博: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2017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作为现场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参与执行了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主板IPO、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主板IPO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镇立新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要求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豁免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首发前股份及不得要求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的承诺。

(2)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承诺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发行人首发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承诺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承诺人将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在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承诺人承诺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有关规定。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承诺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持股5%以下且未在公司任职的股东卉新投资、盛势汇金、其实、上海奇诚、嘉兴领创、金连文、中视蓝海、杭州御航、盛汇鑫成、黄淼、徐欣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在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承诺人承诺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有关规定。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承诺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要求执行。

(三)员工持股平台上海目一然、上海端临、上海融梨然、上海顶螺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在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承诺人承诺将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有关规定。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承诺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要求执行。

(四)持股5%以上股东陈青山、罗希平、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二号、常州鼎仕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豁免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首发前股份及不得要求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的承诺。

(2)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承诺

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承诺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在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承诺人承诺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有关规定。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锁定及减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承诺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要求

执行。

(五)持股5%以上股东经纬创投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豁免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首发前股份及不得要求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的承诺。

(2)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承诺

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承诺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4)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5)本承诺人承诺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有关规定。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锁定及减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承诺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要求执行。

(六)持股5%以上股东宁波启安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可豁免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首发前股份及不得要求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的承诺。

(2)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承诺

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承诺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4)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就其直接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承诺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5)本承诺人承诺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有关规定。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锁定及减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承诺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要求执行。

(七)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镇立新、罗希平、陈青山、龙腾、刘忱、沈东辉、刘雅琴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及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承诺

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若本承诺人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首发前股份,则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发行人首发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若在本承诺人减持发行人股票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在本承诺人就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及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承诺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4)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在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承诺人承诺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有关规定。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锁定及减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本承诺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要求执行。

(6)本承诺人承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八)持股核心技术人员镇立新、陈青山、龙腾、郭丰俊、丁凯、张彬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承诺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承诺人将遵守上述承诺,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转让首发前股份的所获增值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承诺人将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前收益缴纳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在未向发行人足额缴纳减持收益之前,发行人有权暂扣应向本承诺人支付的报酬和本承诺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本承诺人不得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直至本承诺人将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足额交付发行人为止。如果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承诺人承诺遵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有关规定。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对上述股份的锁定及减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被修订、废止,

本承诺人将按照届时有效的相关要求执行。

(5)本承诺人承诺不会因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价作出如下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出现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额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满足证券监管机构关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当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在触发日之后10个工作日内,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选择如下一种或几种相应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上投赞成

票。若根据当时适用的相关规定,回购股份需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公司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司股价仍符合启动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在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低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且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数量达到最大限额后,公司股价仍符合启动条件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在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1)增持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低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薪酬总和的10%,且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税后薪酬总和的20%。

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公司未来若有新选举或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其从公司领取薪酬的,均应当履行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6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4)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回购的股份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方式处理。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自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继续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约束措施

1、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的或者未来新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价稳定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上市后3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上市后3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承诺(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未达到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10%),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6个月,并自收到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返还给公司。拒不返还的,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取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40%。

(3)若有增持公司股票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3年内稳定股

价预案中的承诺(即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未达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10%),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每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收到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上年度薪酬(税后)总和的2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向公司支付现金补偿,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应当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起,扣减该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月税后薪酬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获得税后薪酬的40%。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镇立新就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二)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承诺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股份回购及股份购回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镇立新就股份回购及股份购回作出如下承诺:

(一)启动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材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镇立新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镇立新将依法从投资者手中回购及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镇立新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二)股份回购及购回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回购工作。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镇立新股份购回的启动程序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镇立新应在上述购回公司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份购回方案,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发布股份购回公告,披露股份购回方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镇立新应在披露股份购回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股份购回工作。

(三)约束措施

1、公司将严格履行并提示及督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镇立新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镇立新已作出的关于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相应承诺。

2、公司自愿接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关主管部对股份回购、购回预案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在启动股份回购、购回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镇立新未采取上述股份回购、购回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镇立新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若公司违反股份回购预案中的承诺,则公司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镇立新违反股份购回预案中的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镇立新应: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者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镇立新将其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公司。如未按期返还,公司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股份购回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作出的承诺

公司就发行人首发上市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资产规模、净资产规模及股本将有所增加,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使用募集资金,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建设周期,且产生效益尚需一定的运行时间,导致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可能会出现下降,即期回报(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针对本次发行上市可能使发行人即期回报有所摊薄的风险,发行人将采取以下措施来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1、加大研发投入,加强市场开拓,积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公司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技术创新,完善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强化研发能力,增强创新力。同时,公司将不断增强市场开拓能力和快速响应能力,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及市场份额。

2、加强内部控制,提高经营效率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内控体系和制度建设,完善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运作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和资产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决策效率和盈利水平。

3、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公司充分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发展规划,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公司的行业地位,提升公司综合竞争优势。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充分调动公司各方面资源,及时、高效完成募投项目建设,保证各方面人员及时到位。通过全方位推动措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完成并实现预期效益。

公司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承诺的分红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从而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镇立新作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首发上市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承诺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水平;

3、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承诺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

5、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要求;本承诺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公司未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承诺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承诺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做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8、本承诺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人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发行人首发上市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承诺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水平;

3、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承诺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要求;本承诺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制定、修改股权激励方案,本人将积极促使公司未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承诺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承诺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做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承诺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人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一)发行人作出的承诺

1、如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则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前实现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2、《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首发上市后适用)《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已依法定程序经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通过,并将自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立即生效和适用。

3、公司将严格执行《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公司上

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中约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4、如果公司上市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承诺,公司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本承诺人承诺将严格执行《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首发上市后适用)、《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实施利润分配。

本承诺人承诺将根据《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首发上市后适用)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本承诺人承诺将严格执行《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首发上市后适用)、《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实施利润分配。

本承诺人承诺将根据《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首发上市后适用)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作出的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性影响的,本公司将在相关监管机构作出上述认定后,依法回购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于5个交易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价”)加上股票发行后至回购要约发出时的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

3、若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镇立新作出的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承诺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本承诺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回购股份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并且,本承诺人将依法回购在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4、上述承诺为本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披露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10个交易日内,本承诺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

3、如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请文件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性影响的,本承诺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回购股份事宜的决策程序;并且,本承诺人将依法回购在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将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4、上述承诺为本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本承诺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作出的承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承诺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关于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作出的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本公司领薪)。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镇立新作出的承诺

1、本承诺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承诺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承诺人将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承诺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承诺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承诺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承诺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作出的承诺

1、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并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3)本人自愿接受公司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九、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董监高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十、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十、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镇立新作出的承诺

为了减少并规范可能与公司(含其子公司)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确保发行人全体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镇立新作出如下承诺:

1、本承诺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承诺人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并不会干涉其他董事和/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

3、本承诺人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承诺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若本承诺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必须按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国家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关规定时,参照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市场条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避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本承诺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

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承诺人不会利用自身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谋求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投资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会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会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5、本承诺人及所属关联方不会利用自身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

6、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承诺人将配合发行人消除及规范有关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关联交易,采用市场公允价格等。

7、本承诺函自本承诺人签字盖章之日起即时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且本承诺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二)公司股东陈青山、罗希平、东方富海、东方富海二号、常州鼎仕、上海融梨然、上海目一然、上海端临、上海顶螺作出的承诺

1、本承诺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承诺人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并不会干涉其他董事和/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

3、本承诺人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承诺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若本承诺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必须按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

时,执行国家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关规定时,参照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市场条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避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本承诺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承诺人不会利用自身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谋求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投资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会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会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5、本承诺人及所属关联方不会利用自身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

6、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承诺人将配合发行人消除及规范有关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关联交易,采用市场公允价格等。

(7、本承诺函自本承诺人签字盖章之日起即时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且本承诺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三)公司股东经纬创投作出的承诺

1、本承诺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承诺人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并不会干涉其他董事和/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

3、本承诺人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承诺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若本承诺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必须按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国家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关规定时,参照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市场条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避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本承诺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承诺人不会利用自身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谋求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投资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会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会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5、本承诺人及所属关联方不会利用自身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

6、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本承诺人将根据监管要求配合发行人减少及规范有关关联交易。

7、本承诺函自本承诺人签字盖章之日起即时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且本承诺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四)公司股东宁波启安作出的承诺

1、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投资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并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投资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并不会干涉其他董事和/或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审议。

3、本承诺人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投资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若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投资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发生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必须按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国家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关规定时,参照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市场条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避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本承诺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承诺人不会利用自身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谋求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投资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会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会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5、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投资的其他企业不会利用自身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

6、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承诺人将配合发行人消除及规范有关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关联交易,采用市场公允价格等。

7、本承诺函自本承诺人签字盖章之日起即时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且本承诺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1、本承诺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承诺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

关联交易有关程序。

3、本承诺人将尽量避免或减少本承诺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若本承诺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必须按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国家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关规定时,参照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市场条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避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本承诺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承诺人不会利用自身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谋求发行人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投资的其他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会利用自身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谋求与发行人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不会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条件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亦不会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发行人利益的行为。

5、本承诺人及所属关联方不会利用自身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资金拆借、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方式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发行人违规提供担保。

6、若本承诺人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承诺人将向发行人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本承诺人将配合发行人消除及规范有关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关联交易,采用市场公允价格等。

7、本承诺函自本承诺人签字盖章之日起即时生效并不可撤销,并在发行人存续且本承诺人依照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内有效。

十一、业绩下滑延长股份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镇立新作出的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2、如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上海目一然、上海端临、上海融梨然、上海顶螺的承诺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础上延长本企业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12个月。

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的,由此产生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十二、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保公积金及劳动用工的承诺

针对公司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镇立新已作出承诺:

“如发行人被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为其员工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或因发行人未足额缴纳与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而被社会保障管

理部门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追偿或处罚的,本承诺人将对此承担责任,并无条件全额承担应补缴或被追偿的金额、滞纳金和罚款等相关经济责任及因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如发行人因违反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任何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本承诺人将对此承担责任,并无条件全额承担应补缴或被追偿的金额、滞纳金和罚款等相关经济责任及因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承担境外投资程序相关责任的承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已出具《关于承担境外投资程序相关责任的承诺》,承诺:“如未来发改、商委、外汇等主管部门要求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就投资CC IntelligenceCorporation补办相关境外投资备案、外汇登记手续,本承诺人将积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敦促发行人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补办,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境外投资备案、外汇登记手续方面的法律瑕疵遭受任何处罚或损失,本承诺人将就此向发行人全额补偿并承担相关费用。本承诺人未来将积极敦促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规范境外投资相关程序,以确保业务经营的合规性、持续性及稳定性。”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承担业务资质相关责任的承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镇立新就发行人业务资质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如未来发行人经营业务的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信部、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等)要求发行人及/或其子公司就其所经营的业务办理资质证照或进行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等)或要求限期改正,发行人将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以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促使业务经营持续正常进行。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业务资质方面的法律瑕疵遭受任何处罚或损失,本承诺人将就此向发行人全额补偿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关于本公司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实际控制人镇立新承诺如下:

(1)本人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禁止持股的情形。

(2)本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亲属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3)本人不存在以合合信息的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本人已及时向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承诺事项

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如下:

1、保荐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承诺如下:

“1、中金公司为合合信息本次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若中金公司为合合信息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金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下: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

众华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验资机构

众华作为本次发行的验资机构,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验资复核机构

众华作为本次发行的验资复核机构,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验资复核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验资复核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

上海众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本机构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机构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三、关于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公司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四、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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