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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百集团: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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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93 证券简称:东百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64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州东百永丰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百永丰”)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除本次担保外已实际提供担保余额为0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风险提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5,890.0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1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83,080.4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48%。本次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2024年度担保预计概况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1日、5月6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预计2024年度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主体相互间提供的担保额度预计不超过人民币854,500.00万元。本议案决议有效期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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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有关人员在议案有效期内,决定与担保有关的具体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其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

近日,为满足日常经营需求,公司子公司东百永丰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拟向该机构申请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3年;同时公司与该行签署了相关担保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和抵押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担保人被担保人债权人年度预计 担保额度本次担保额度累计担保余额担保 方式
1福建东百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东百永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01,0000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担保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在2024年度总预计担保额度内可调剂使用相关额度,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额度调剂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类型被担保人本次调剂前担保额度变动额本次调剂后担保额度最新 担保余额注
资产负债率高于70%其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35,000-1,00034,0000
东百永丰0+1,0001,0000

注:本次借款尚未提款,最新担保余额为0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福州东百永丰商业广场有限公司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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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路与连江中路(鳌峰大桥)交汇处的红星苑三期商场法定代表人:朱亚九主要业务:日用百货销售、餐饮服务、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等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17,658.96万元,净资产为-488.34万元,2023年1-12月营业收入为1,833.17万元,净利润为70.72万元(上述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4年6月30日,总资产为17,507.19万元,净资产为-402.50万元,2024年1-6月营业收入为1,059.01万元,净利润为85.83万元(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东百永丰为公司间接控制的全资子公司,信用状况良好,且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东百永丰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1.保证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担保形式: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4.保证期间:主债权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鼓楼支行签署了《抵押合同》,为东百永丰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1.抵押人: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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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抵押物:鼓楼区八一七北路88号百华大厦二层、三层

3.抵押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债务人/被担保人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4.抵押权行使期间:在担保责任发生后,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应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子公司日常经营需求,有利于子公司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5,890.0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1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83,080.4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2.48%。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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