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专项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锦龙股份”)的委托,担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锦龙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遵循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上市公司本次资产重组事项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1、为尽可能缩小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减少内幕信息的传播,上市公司严格控制了参与本次交易筹划的人员范围,并告知相关知情人员对交易筹划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利用交易筹划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2、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
3、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聘请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4、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对本次交易编制了交易进程备忘录。同时,上市公司按照相关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了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和交易进程备忘录等相关材料。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综上,广发证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洪道麟 张云际 曹雪婷
财务顾问协办人:
颜怀宇 金子洲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