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说明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所持有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莞证券”)20%股份(下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下称“《监管指引第9号》”)的要求,经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为东莞证券20%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已在《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中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之第(一)款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用《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三)通过本次交易,将会降低公司的负债率,优化财务结构,改善公司的现金流和经营状况,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导致公司新增同业竞争及非必要的关联交易,公司控股股东继续履行相关承诺,保持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之第(四)款的规
定。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监管指引第9号》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