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的说明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所持有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莞证券”)20%股份(下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及控股股东、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