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说明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所持有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莞证券”)20%股份(下称“本次交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况如下:
1.聘请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
4.聘请深圳君瑞资产评估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本次交易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
特此说明。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