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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龙股份: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龙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所持有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莞证券”)20%的股份,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锦龙股份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的要求对锦龙股份相关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

本核查意见中所引用的简称和释义,如无特殊说明,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释义相同。

一、上市后承诺履行情况,是否存在不规范承诺、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公司于1997在深交所上市,自新世纪科教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的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根据锦龙股份年度报告等公开披露文件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上市公司“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板块,锦龙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承诺方”)作出的主要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不包括本次重组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如本核查意见附件所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锦龙股份及相关承诺方不存在不规范承诺的情形;除正在履行中的承诺外,锦龙股份及相关承诺方不存在其他承诺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的规范运作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否曾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是否有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等情形

(一)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违规资金占用、违规对外担保情形的核查

根据锦龙股份最近三年的年度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3月8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M10003号)和《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M10004号)、2023年3月28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M10037号)和《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M10038号)以及于2024年4月25日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M10049号)和《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M10051号)以及最近三年独立董事对锦龙股份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出具的独立意见,并经查询中国证监会(http://www.csrc.gov.cn/)、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开信息,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未发现锦龙股份最近三年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形的核查

根据锦龙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查阅锦龙股份最近三年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文件,以及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saic.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www.court.gov.cn/zgcpwsw)、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等相关网站,最近三年锦龙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的行政处罚和行政监管措施情况如下:

1、2021年4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向上市公司出具《关于对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3号),上市公司作为中山证券的控股股东,在未与中山证券建立代建关系的情况下,长期通过工作流程签批等方式干预项目投资建设工作,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56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156号)第三十八条,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上市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2024年7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出具《关于对上海大陆期货有限公司柳州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009号),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规定,决定对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3、2024年7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简称“上海证监局”)出具《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297号),认为中山证券作为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控股”)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对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及相关应对措施进行充分核查;作为红星控股、正荣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中山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4、2024年7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分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80号),中山证券佛山分公司原负责人存在私自销售非中山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代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并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分公司多名原从业人员参与了上述活动,反映出分公司合规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中山证券佛山分公司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5、2024年2月4日,深圳证监局向中山证券出具《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27号),认为中山证券私募资管业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关联交易管控机制不健全,关于关联方主体识别、交易系统监控、关联交易审批评估的相关机制不完善;二是在投资品种池建立与维护、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方面内部控制不严;三是对资管产品宣传、管理费率设置、信息公示的合规管理不足;四是薪酬递延支付机制及私募资管有关业务制度不完善或未及时更新、未有效执行。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中山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6、2024年2月1日,上海证监局向上海杰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询资产”)出具《关于对上海杰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4〕43号),认为杰询资产在被中国期货业协会暂停新增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下,为宝盈金元宝2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不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3〕2号)第三十六条。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杰询资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7、2022年1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向中山证券出具《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56号),认为中山证券作为浙江长兴经开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未严格履行募集资金监督义务,未能发现浙江长兴经开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部分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中山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8、2022年8月3日,深圳证监局向中山证券出具《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24号),认为中山证券在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公司层面整体风险管控存在不足;二是质量控制机制不够完善;三是内核机制执行不到位;四是尽职调查不完备。根据《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中山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9、2022年2月24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中山证券出具《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监管执行函[2022]57号),认为中山证券作为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推荐挂牌主办券商,在公开披露的《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莞市凯昶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中发表的意见不真实、不准确,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的规定,决定对中山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10、2021年8月19日,上海证监局向上海大陆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陆期货”)出具《关于对上海大陆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135号),认为大陆期货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内部控制管理薄弱,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存在较大漏洞,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违规行为。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大陆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11、2021年2月26日,深圳证监局向中山证券出具《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21号),认为中山证券从事的债券承销及受托管理业务在债券承销尽职调查方面、债券受托管理方面和内部控制方

面存在问题。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中山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12、2021年9月3日,公司董事王天广因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被深交所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13、2021年5月14日,公司董事王天广因深圳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及时,部分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被深圳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14、2023年1月11日,公司独立董事聂织锦因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被深交所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除上述已说明事项外,锦龙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其他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调查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的业绩真实性和会计处理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尤其关注应收账款、存货、商誉大幅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等

(一)关于“是否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

锦龙股份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均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信会师报字[2022]第ZM10003号、信会师报字[2023]第ZM10037号及信会师报字[2024]第ZM1004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最近三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更,实际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为证券公司业务,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其营业收入及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营业收入19,198.4724,738.86100,646.98
营业利润-46,690.79-57,800.22-12,341.58
净利润-42,372.30-44,736.48-14,055.58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8,408.66-39,209.81-13,144.19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未发现锦龙股份最近三年存在虚假交易、虚构利润的情形。

(二)关于“是否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是否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锦龙股份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对锦龙股份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M10003号、信会师报字[2023]第ZM10037号及信会师报字[2024]第ZM10049号)、关联交易公告、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M10005号、信会师报字[2023]第ZM10039号、信会师报字[2024]第ZM10050号)、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等相关公告。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未发现锦龙股份最近三年存在关联方利益输送的情形,未发现锦龙股份存在调节会计利润以符合或规避监管要求的情形,未发现相关会计处理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情形。

(三)关于“是否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上市公司近三年的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M10003号、信会师报字[2023]第ZM10037号及信会师报字[2024]第ZM10049号)中有关会计差错更正及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查阅了锦龙股份相关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了解并分析了锦龙股份前期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等。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度主要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及其对报表的影响

(1)会计政策变更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修订)财政部于2018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简称“新租赁准则”)。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根据修订后的准则,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公司选择在首次执行日不重新评估其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①公司作为承租人

公司选择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经营租赁,公司在首次执行日根据剩余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公司的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计量租赁负债,并按照以下方法计量使用权资产:

与租赁负债相等的金额,并根据预付租金进行必要调整。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的经营租赁,公司在应用上述方法的同时根据每项租赁选择采用下列一项或多项简化处理:

I)将于首次执行日后12个月内完成的租赁作为短期租赁处理;

II)计量租赁负债时,具有相似特征的租赁采用同一折现率;

III)使用权资产的计量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

IV)存在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根据首次执行日前选择权的实际行使及其他最新情况确定租赁期;

V)作为使用权资产减值测试的替代,按照预计负债评估包含租赁的合同在首次执行日前是否为亏损合同,并根据首次执行日前计入资产负债表的亏损准备金额调整使用权资产;

VI)首次执行日之前发生的租赁变更,不进行追溯调整,根据租赁变更的最终安排,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在计量租赁负债时,公司使用2021年1月1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来对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

②公司作为出租人

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划分为经营租赁且在首次执行日后仍存续的转租赁,公司在首次执行日基于原租赁和转租赁的剩余合同期限和条款进行重新评估,并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重分类为融资租赁的,公司将其作为一项新的融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除转租赁外,公司无需对其作为出租人的租赁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调整。公司自首次执行日起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③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对财务报表的主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对2021年1月1日余额的影响金额
合并母公司
公司作为承租人对于首次执行日前已存在的经营租赁的调整使用权资产增加103,268,773.83元增加3,922,324.08元
租赁负债增加95,372,790.98元增加3,922,324.08元
应收款项减少3,075,977.77元
其他资产减少3,695,218.85元
应付款项增加1,124,786.23元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

财政部于2021年2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业务,根据解释第14号进行调整。

解释第14号对基准利率改革导致金融工具合同和租赁合同相关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情形作出了简化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该解释的规定,2020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基准利率改革相关业务,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无需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在该解释施行日,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等原账面价值与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该解释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执行《关于调整<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政部于2020年6月19日发布了《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对于满足条件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租金等租金减让,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部于2021年5月26日发布了《关于调整<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号),自2021年5月26日起施行,将《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由:“减让仅针对2021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调整为:“减让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其他适用条件不变。执行该规定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重大会计差错变更

2021年度,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3)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相关文件要求,公司对违约债券的估值方法进行变更。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估计

公司对持有的违约债券的估值,直接选取由第三方估值机构(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债公司”)提供的估值全价。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估计

债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自满足条件的次日起,债券估值全价调整为0元。

①公司持有债券已满两年;

②债券到期日后的两年内,债券发行人未向公司偿付债券本金或利息;

③债券到期满两年后,中债公司提供的估值全价低于20元(含)。

估值全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更。

3)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涉及公司对部分金融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的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故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将会对公司2021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产生影响-16,535,507.22元。

2、2022年度主要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及其对报表的影响

(1)会计政策变更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第15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2022年1月1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执行该规定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2)执行《关于适用〈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于2022年5月19日发布了《关于适用<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号),再次对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消了原先“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才能适用简化方法的限制。对于2022年6月30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规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适用条件不变。公司对适用范围调整前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已全部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对适用范围调整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也全部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并对通知发布前已采用租赁变更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赁合同进行追

溯调整,但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对2022年1月1日至该通知施行日之间发生的未按照该通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通知进行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

①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之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2022年1月1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2022年1月1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②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6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202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有关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

相关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执行该规定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重大会计差错变更

2022年度,上市公司不存在重要会计差错变更。

(3)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2022年度,上市公司不存在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3、2023年度主要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及其对报表的影响

(1)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执行上述解释对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重大会计差错变更

2023年度,上市公司不存在重要会计差错变更。

(3)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2023年度,上市公司不存在重要会计估计变更。除以上事项外,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发生其他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情况。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未发现锦龙股份最近三年存在滥用会计政策、会计差错更正或会计估计变更等对上市公司进行“大洗澡”的情形。

(四)应收款项、融出资金、固定资产、商誉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形独立财务顾问查阅了锦龙股份最近三年年度报告及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M10003号、信会师报字[2023]第ZM10037号及信会师报字[2024]第ZM10049号)中有关减值损失的情况,了解并分析了上市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及执行情况。锦龙股份最近三年主要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2023年度2022年度2021年度
应收款项坏账损失91,586.9531,690,967.813,929,654.31
融出资金减值损失-2,965,964.665,893,165.92958,033.11
其他债权投资减值损失-14,573.28218,332.101,583.15
信用减值损失小计-2,888,950.9937,802,465.834,889,270.57
商誉减值-54,619,362.604,200,640.0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825,626.47--
其他资产减值损失小计2,825,626.4754,619,362.604,200,640.00
合计-63,324.5292,421,828.439,089,910.57

公司采用简化模型计提应收款项减值损失,即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2022年度计提坏账损失金额较高,主要是因为公司之子公司中山证券的结构化主体开展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资产

负债表日对手方违约,公司在充分考虑对手方的信用状况,质押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价值变化等因素逐笔项目进行分析、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公司对其他债权投资、融资类业务(含融资融券业务、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等)形成的资产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量损失准备。公司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将金融工具发生信用减值的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公司商誉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为了能够客观、真实、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保证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和准确性。2021年末、2022年末、2023年末,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联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涉及的中山证券南通姚港路营业部、中山证券浙江分公司(原中山证券杭州新塘路营业部)、大陆期货、中山证券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可回收价值进行了减值测试。经测试,中山证券浙江分公司商誉资产组于2021年12月31日可收回金额小于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账面价值,公司计提商誉减值2,770,640.00元,中山证券拟撤销中山证券武汉新华路营业部,公司计提商誉减值1,430,000.00元,综上,2021年度合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4,200,640.00元。中山证券包含商誉的经营性资产组于2022年12月31日的可收回金额小于其账面价值,商誉发生减值,2022年度计提商誉减值准备54,619,362.60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的要求。2023年末,中山证券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大道888号西五区5号楼房产存在一定的减值迹象,根据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计提固定资产减值2,825,626.47元。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未发现锦龙股份最近三年应收款项、融出资金、固定资产、商誉减值准备政策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和锦龙股份实际情况的情形,未发现计提不合理的情形。

四、拟置出资产的评估(估值)作价情况(如有),相关评估(估值)方法、

评估(估值)假设、评估(估值)参数预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资产实际经营情况,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等

(一)本次拟出售资产的评估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拟出售资产为东莞证券20%股权。根据君瑞评估出具的君瑞评报字(2024)第011号评估报告,以2023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君瑞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市场法两种方法对东莞证券进行评估。截至评估基准日东莞证券经审计后股东全部权益账面价值911,318.48万元,资产基础法评估价值为950,336.24万元,较其账面价值增值39,017.76万元,增值率为4.28%;市场法评估价值为1,138,988.63万元,较其账面价值增值227,670.15万元,增值率为24.98%。

本次评估最终选取市场法评估值作为评估结果,即东莞证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人民币1,138,988.63万元。

本次交易的挂牌底价以上述评估值为参考,在扣除评估基准日后标的股份对应的现金分红6,000万元后,结合锦龙股份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标的股份的账面价值,同时考虑锦龙股份持有标的股份的时间等因素确定本次公开挂牌的参考底价为227,175.42万元。

根据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结果,本次交易最终成交价格为227,175.42万元。

(二)本次拟出售资产的相关评估方法、评估假设、评估参数预测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资产实际经营情况

1、评估方法合理性

按照《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规定,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资产基础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1)资产基础法适用分析

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被评估

单位资产产权清晰、财务资料完整,各项资产和负债都可以被识别。委估资产不仅可根据财务资料和购建资料确定其数量,还可通过核查核实其数量,可以按资产再取得途径判断其价值,因此本次评估适用资产基础法评估。

(2)市场法适用性分析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已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市场法中常用的两种方法是交易案例比较法和上市公司比较法。

1)交易案例比较法适用分析

被评估单位相关业务类型并购案例有限,与并购案例相关联的、影响交易价格的某些特定的交易背景、交易条件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知,企业历史以及与交易定价相关的具体财务数据无法可靠获取,因此并购案例法较难操作,因此未采用交易案例比较法进行评估。

2)上市公司比较法适用分析

①资本市场发展逐步达到一定规模

国内证券市场(深沪两市)历经多年发展,目前上市企业已超过5,000家,无论从交易额、上市公司市值,还是企业类型方面衡量,均具备了相当规模,提供了较充分的市场数据。

②具备与被评估单位业务类型相似的可参照上市企业

根据同花顺iFinD咨讯的统计,目前证券市场中与被评估单位同属“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的企业约有57家,可通过分析其业务结构、盈利状况、企业发展情况等进行筛选,选择与被评估单位具可比性的企业作为参照样本。

③参照企业的信息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取

上市参照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交易条件等信息均可在巨潮、交易所或国内各大网络运营商的网站取得,信息来源公开,渠道可靠,具有一定的适当性和可靠性。

基于上述因素,可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处市场情况及实际经营情况,选取某些公共指标与可比公司进行比较,通过对评估对象与可比公司各指标相关因素的比较、差异调整,来得到评估对象的价值比率,据此计算被评估单位股权价值。因此,本次评估选择上市公司比较法。3)收益法适用性分析收益法是从所有者角度进行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是把由多个或多种单项资产组成的资产综合体所具有的整体获利能力作为评估对象,据此来判断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证券公司准入政策较严,牌照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交易一家证券公司,双方除了会考虑其未来经营收益外,还会考虑牌照的稀缺性,而这部分价值在以现在经营情况为基础的收益法中可能无法完全体现。被评估单位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包括证券经纪业务净收入、期货经纪业务净收入、投资银行业务净收入和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等,上述收入与我国证券市场景气程度、国家相关政策相关度较高,股市震荡、市场活跃、沪深两市成交额等等因素均对东莞证券的预期收益、风险有较大的影响,故被评估单位管理层难以合理的对被评估单位未来经营收益及风险作出预测和估计,评估人员也很难对未来经营收益预测的合理性、恰当性进行分析评价。基于上述原因,采用收益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评估结果不确定性较高,不适宜采用。

经上述综合分析,鉴于本项目可以采用资产基础法、市场法评估,而收益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评估结果不确定性较高,故本次采用资产基础法及市场法对被评估单位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

2、评估假设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是建立在以下假设基础上进行评估的:

(1)基本假设

1)交易假设:假设所有待评资产已经处在交易过程中,评估师根据待估资产的交易条件等模拟市场进行估价;

2)公开市场假设:公开市场假设是对资产拟进入的市场的条件,以及资产在这样的市场条件下接受何种影响的一种假定说明或限定。公开市场是指充分发达与完善的市场条件,是一个有自愿的买者和卖者的竞争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买者和卖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彼此都有获取足够市场信息的机会和时间,买卖双方的交易行为都是在自愿的、理智的而非强制的或不受限制的条件下进行的;3)持续使用假设:该假设首先设定正在使用中的资产和备用的资产正处于使用状态;其次根据有关数据和信息,推断这些处于使用状态的资产还将继续使用下去。持续使用假设既说明了被评估资产所面临的市场条件或市场环境,同时又着重说明了资产的存续状态。具体包括在用续用;转用续用;移地续用。在用续用指的是处于使用中的被评估资产在产权发生变动或资产业务发生后,将按其现行正在使用的用途及方式继续使用下去。转用续用指的是被评估资产将在产权发生变动后或资产业务发生后,改变资产现时的使用用途,调换新的用途继续使用下去。移地续用指的是被评估资产将在产权发生变动后或资产业务发生后,改变资产现在的空间位置,转移到其他空间位置上继续使用。本次评估采用在用续用原则。

(2)一般性假设

1)法律法规政策稳定假设:国家对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预期无重大变化;

2)经济环境稳定假设:是假定评估基准日后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国家宏观经济形势无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各方所处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无重大变化;

3)经济政策无重大变化假设:是假定国家有关利率、汇率、赋税基准及税率、政策性征收费用等不发生重大变化;

4)无不利影响假设:是假定无其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及不可预见因素对委托人的待估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无瑕疵假设:是假定被评估单位无权属瑕事项,或存在的权属瑕疵事项己全部揭示。

(3)特殊假设

1)企业经营假设

①持续经营假设:企业在正常经营条件下持续经营,经营所必要行政许可资质可持续取得,经营管理状况和水平、经营效果可令企业得到持续发展;

②业务稳定假设:企业经营项目和服务基本保持不变,或其变化可作出预期并可能实现;

③遵纪守法假设:假定被评估单位完全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

④一致假设:是假定被评估单位会计政策与核算方法无重大变化;

2)企业资产状况假设

①假设评估对象所涉及资产的购置、取得等过程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①除已披露情况外,企业所拥有的资产按目前的或既定用途、目的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率继续使用;

③除已披露情况外,企业所拥有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诉讼查封等情况;

④企业所拥有的资产产权清晰,为被评估单位所有,不涉及任何留置权、地役权,没有受侵犯或无其他负担性限制,没有可能存在未支付购置款等连带负债及估价范围以外的法律问题;

⑤除被告知或披露的情况以外,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的设备等有形资产无影响其持续使用的重大技术故障,该等资产中不存在对其价值有不利影响物质,该等资产所在地无危险物及其他有害环境条件对该等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3、评估参数的合理性

评估参数的选取应建立在所获取各类信息资料基础之上。本次评估收集的信息包括企业自身的资产状况信息、财务状况信息、经营状况信息等;获取信息的渠道包括现场调查、市场调查、委托人和相关当事方提供的资料、专业机构的资料以及评估机构自行积累的信息资料等;资产评估师对所获取的资料按照评估目

的、价值类型、评估方法、评估假设等评估要素的有关要求,对资料的充分性、可靠性进行分析判断,在此基础上对评估参数的选择是合理的,并且符合资产的实际经营情况。

(三)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本次评估结论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就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了独立意见。上市公司后续将相关内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拟置出资产的评估方法、评估假设、评估参数取值及评估结论合理,符合资产实际经营情况,本次评估已履行了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所必要的决策程序。

(此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发生“业绩变脸”或本次重组存在拟置出资产情形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洪道麟 张云际 曹雪婷

财务顾问协办人:

颜怀宇 金子洲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3日

附件一:锦龙股份及相关承诺方作出的主要公开承诺(不包括本次交易中相关方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序号承诺事由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期限履行情况
1再融资罗序浩、聂织锦、苏声宏、汤海鹏、王天广、曾坤林、张丹丹、张海梅、赵莉莉其他承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公司未来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2023/6/9-2024/6/29已履行完毕
2再融资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杨志茂其他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023/6/9-2024/6/29已履行完毕
3再融资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承诺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2023/6/9-2024/6/29已履行完毕
4再融资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承诺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2022/7/1-2023/6/9已履行完毕
5再融资陈志锋、罗序浩、聂织锦、汤海鹏、王天广、曾坤林、张丹丹、张海梅、赵莉莉其他承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公司未来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2022/7/1-2023/6/9已履行完毕
6再融资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杨志茂其他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022/7/1-2023/6/9已履行完毕
7再融资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承诺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2021/6/3-2022/6/28已履行完毕
8再融资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杨志茂其他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021/6/3-2022/6/28已履行完毕
9再融资陈志锋、刘伟文、罗序浩、汤海鹏、王天广、姚作为、曾坤林、张丹丹、张海梅、赵莉莉其他承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公司未来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2021/6/3-2022/6/28已履行完毕
10再融资陈志锋、刘伟文、罗序浩、汤海鹏、王天广、姚作为、曾坤林、张丹丹、张海梅、赵莉莉其他承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公司未来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2020/8/4-2021/6/3已履行完毕
11再融资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承诺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2020/8/4-2021/6/3已履行完毕
12再融资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承诺截至本承诺出具日,除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64.575亿元用于增资中山证券外,锦龙股份未来三个月内暂无其他正在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计划。若未来三个月内出现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机会,锦龙股份承诺以自有资金或另行筹资进行投资,且将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不会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偿还公司借款以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2016/10/10-2017/1/10已履行完毕
13再融资蓝永强、刘伟文、谢军、姚作为、曾坤林、张丹丹、张海梅、张敬义、朱凤廉其他承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公司未来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2016/10/10-2017/5/13已履行完毕
14再融资杨志茂其他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016/10/10-2017/5/13已履行完毕
15再融资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其他承诺1、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16年4月18日)前六个月内,锦龙股份不存在出售锦龙股份股票的行为; 2、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后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锦龙股份不存在出售锦龙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无减持锦龙股份股票的计划; 3、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锦龙股份承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锦龙股份不减持锦龙股份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锦龙股份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产生的股票),亦不会制定减持锦龙股份股票的计划。 4、自锦龙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锦龙股份不会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股票,也不会要求锦龙股份回购锦龙股份所持有的锦龙股份本次向锦龙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5、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016/10/10-2017/5/13已履行完毕
16再融资杨志茂其他承诺1、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16年4月18日)前六个月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不存在出售锦龙股份股票的行为; 2、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后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不存在出售锦龙股份股票的行为,亦无减持锦龙股份股票的计划; 3、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公司不减持锦龙股份股票(包括承诺期间因锦龙股份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产生的股票),亦不会制定减持锦龙股份股票的计划。2016/10/10-2017/5/13已履行完毕
17再融资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承诺1、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除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64.575亿元用于增资中山证券外,公司无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正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计划;公司不存在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变相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形;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严格依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规定的用途使用,公司将设立专项募集资金银行账户,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募集资金;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已经公开披露,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锦龙股份承诺,截至本承诺出具日,锦龙股份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5、锦龙股份承诺,截至本承诺出具日,锦龙股份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在锦龙股份正常履职,不存在被有关部门采取指定地点居住的情况,亦不存在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2016/10/10-2017/5/13已履行完毕
18其他杨志茂其他承诺杨志茂先生承诺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2016/6/14-2016/12/15已履行完毕
19其他杨志茂股份增持承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志茂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拟在未来6个月内以自身名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公司股份,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2%。2015/7/7-2016/1/6已履行完毕
20其他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股份减持承诺在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以内,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无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锦龙股份5%及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计划。如果新世纪公司计划未来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锦龙股份解除限售流通股,并于第一笔减持起六个月内减持数量达到5%及以上的,新世纪公司将于第一次减持前两个交易日内通过锦龙股份对外披露出售提示性公告,披露内容包括:拟出售的股份数量、拟出售的时间、拟出售的价格区间(如有)、减持原因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2014/12/5-2015/6/5已履行完毕
21再融资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杨志茂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与公司同业竞争、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2012/8/31至今正常履行中
22再融资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股份限售承诺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承诺本次认购的公司股票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锁定期内,因本次发行的股份而产生的任何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拆细、派送红股等方式增加的股份)也不上市交易或转让。2012/8/31-2015/8/31已履行完毕
23其他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股份减持承诺自2008年7月8日起19个月内,如锦龙股份二级市场股票价格低于25元/股(因锦龙股份分红、配股、转增等原因导致股份或权益变化时,将按相应比例调整该价格),新世纪公司将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所持有的锦龙股份股票。2008/7/8-2010/2/8已履行完毕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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