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所持有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莞证券”)20%股份(下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为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也不涉及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会导致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杨志茂先生,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特此说明。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