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18 证券简称:太湖远大 公告编号:2024-061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湖远大”、“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已于2024年9月20日行使完毕。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具体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操作的获授权主承销商(以下简称“获授权主承销商”)。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具体如下:
一、本次超额配售情况
根据《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招商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17.00元/股于2024年8月13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109.5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00%。超额配售股票全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
太湖远大于2024年8月2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含第30个自然日,即自2024年8月22日至2024年9月20日),获授权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购买的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数量限额(109.50万股)。
截至2024年9月20日日终,获授权主承销商已利用本次发行超额配售所获
得的部分资金以竞价交易方式从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109.50万股,买入股票数量与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数量相同,因此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未行使,未涉及新增发行股票情形。本次购买股票支付总金额为18,570,612.68元(不含经手费、过户费),最高价格为17.00元/股,最低价格为16.73元/股,加权平均价格为16.96元/股。
三、超额配售股票和资金交付情况
超额配售股票通过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的方式获得。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及招商证券已共同签署《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明确了递延交付条款。本次战略投资者同意延期交付股份的安排如下:
序号 | 投资者名称 | 实际获配数(股) | 延期交付数量(股) | 限售期 安排 |
1 | 长兴虹亮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19,000 | 164,250 | 18个月 |
2 | 北京中科图灵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19,000 | 164,250 | 18个月 |
3 | 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秀驯鹿10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46,000 | 109,500 | 12个月 |
4 | 山东国泰平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46,000 | 109,500 | 12个月 |
5 | 复利汇通(深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46,000 | 109,500 | 12个月 |
6 | 山东益兴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146,000 | 109,500 | 12个月 |
7 | 上海贝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竺贝寅行稳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46,000 | 109,500 | 12个月 |
8 | 上海晨鸣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晨鸣4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146,000 | 109,500 | 12个月 |
9 | 广东力量鼎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46,000 | 109,500 | 12个月 |
合计 | 1,460,000 | 1,095,000 | — |
注:上表中限售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发行人应于获授权主承销商从二级市场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3个交易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交股份过户登记申请。上述延期交付的股份中,长兴虹亮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中科图灵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8个月,其余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2024年8月22日)起开始计算。
四、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股份来源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前后股份来源情况具体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股份来源(增发及/或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 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 |
超额配售选择权专门账户: | 0899258677 |
一、增发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
增发股份总量(股): | 0 |
二、以竞价交易方式购回股份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
拟变更类别的股份总量(股): | 1,095,000 |
五、对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的意见
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6月8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公司于2023年9月1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方案的议案》。
公司于2024年5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6月7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2024年8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方案的议案》。公司明确本次发行过程中,公司及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择机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即不超过109.50万股(含本数)。
2024年7月29日,公司与招商证券签署了《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作为发行人)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承销协议》;2024年8月8日,公司与招商证券签署了《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销协议之补充协议》,明确授予招商证券在本次发行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权利。
发行人董事会认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合法、合规,实施情况符合所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经获授权主承销商招商证券核查:发行人董事会对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的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等文件中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关于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符合《发行公告》中相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开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规定。本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合规。特此公告。
发行人: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24日
发行人:浙江太湖远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