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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24-085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仲裁及诉讼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案件一仲裁委员会已受理,案件二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人)为公司下属公司。
3、涉案的金额:总金额人民币18,543,310.44元,其中:案件一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544,655.68元,案件二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1,998,654.76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实新材料)因与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向北京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本案已受理,案号为(2024)京仲案字第07071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案件二: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素堂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北京泰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久泰和)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因销售代理合同纠纷起诉张浩,本案已受理,案号为(2024)京0108民初52645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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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二)本案基本情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北京某医学产业园二期项目”签订《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该项目后续由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供货已经履行完成并验收合格。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最终结算,最终达成结算价款为11,517,691.09元,被申请人仅支付货款6,174,762.55元,经多次催款被申请人仍欠货款本金5,342,928.54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拖欠货款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申请人曾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上述货款,被申请人一直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故中实新材料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三)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付货款5,342,928.54元;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截至2024年5月17日的违约金961,727.14元,并支付自2024年5月18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LPR利率四倍计算);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律师费240,000.00元;
(以上共计6,544,655.68元)
4、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案件二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泰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张浩
(二)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久久泰和与被告张浩签订《委托销售协议书》,双方就各自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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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结算方式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根据《委托销售协议书》相关约定,久久泰和按照《服务合同书》市场营销额的一定比例为税后费用结算给张浩作为市场推广佣金。根据《委托销售协议书》相关约定,当客户完成签约付款后发生《服务合同书》约定退款情况的,张浩应当向久久泰和退还该客户100%的佣金。原被告双方的合作关系已于2023年12月31日终止,结合原告向被告支付的佣金情况及被告负责销售的久久泰和项目的退费情况,已发生退费金额39,502,630.84元。经过原告核算,截至2024年8月7日,被告需向原告返还佣金15,060,186.80元。鉴于原告就被告2023年11月、12月佣金3,061,532.04元未结清,在本案中应予抵扣。故被告须向原告返还佣金共计11,998,654.76元。
就佣金返还问题,原告与被告沟通多次,被告均不予以返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佣金共计11,998,654.76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仲裁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积极应对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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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6月15日披露了《关于下属公司提起诉讼、仲裁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具体如下:
案号 | 原告 | 被告 | 涉案金额(元) | 案由 | 判决结果 | 案件进展 |
(2024)京0106民初16135号 | 中实新材料 |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 2,962,689.30 | 买卖合同纠纷 | 一审判决前,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故原起诉状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支付货款金额相应调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4)京0106民初16135号】,判决如下: 1、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930,283.57元;2、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930,283.57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驳回北京中实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一审已判决 |
六、备查文件
1、案件一《仲裁申请书》;
2、北京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2024)京仲案字第07071号】;
3、案件二《民事起诉状》及受理信息;
4、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京0106民初16135号】。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O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