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27 证券简称:赛力斯 公告编号:2024-098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赛力斯”)全资子公司赛力斯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力斯汽车”)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引望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规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为公司自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6个月至《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的前一日(即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8月2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核查范围为就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的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自查主体”),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四)交易对方、标的公司及其主要经办人员;
(五)相关专业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六)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人员访谈记录、承诺函,在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的相关机构和自然人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自然人于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1、唐雯
唐雯系公司员工何中然之配偶,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表:
姓名 | 交易期间 | 期初持有股数(股) | 累计买入股数(股) | 累计卖出股数(股) | 期末持有股数(股) |
唐雯 | 2024/05/20 | 0 | 800 | 0 | 800 |
就上述买卖情况,唐雯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于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期间,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重组和进展公告外,本人并不知悉公司本次交易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任何关于公司拟进行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
3、本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本人之配偶何中然未向本人透露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公司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公司。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唐雯的配偶何中然亦已出具承诺,具体如下:
“1、唐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和公开信息的独立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存在向唐雯透露内幕信息情形,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唐雯作出买卖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直系亲属不知悉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周泽云
周泽云系公司员工周娜之父亲,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表:
姓名
姓名 | 交易期间 | 期初持有股数(股) | 累计买入股数(股) | 累计卖出股数(股) | 期末持有股数(股) |
周泽云 | 2024/04/30-2024/06/04 | 0 | 400 | 400 | 0 |
就上述买卖情况,周泽云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于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期间,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重组和进展公告外,本人并不知悉公司本次交易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任何关于公司拟进行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
3、本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本人之女周娜未向本人透露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公司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公司。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周泽云的子女周娜亦已出具承诺,具体如下:
“1、周泽云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和公开信息的独立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存在向周泽云透露内幕信息情形,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周泽云作出买卖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直系亲属不知悉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周昌玲
周昌玲系公司董事,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表:
姓名 | 交易期间 | 期初持有股数(股) | 累计买入股数(股) | 累计卖出股数(股) | 期末持有股数(股) |
周昌玲 | 2024/04/15 | 0 | 1,000 | 0 | 1,000 |
就上述买卖情况,周昌玲作出承诺如下:
“1、自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6个月至《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的前一日(即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8月25日),上述买卖为本人行为。
2、本人已经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不存在内幕消息的不当流通。
3、本人不曾以任何方式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透露给第三方。
4、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5、本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
4、龚少纯
龚少纯系银河证券项目经办人黄胜祖之母亲,自查期间曾买卖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表:
姓名
姓名 | 交易期间 | 期初持有股数(股) | 累计买入股数(股) | 累计卖出股数(股) | 期末持有股数(股) |
龚少纯 | 2024/02/05-2024/08/16 | 300 | 600 | 800 | 100 |
就上述买卖情况,龚少纯作出承诺如下:
“1、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于核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2、本人在上述股票交易期间,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重组和进展公告外,本人并不知悉公司本次交易进展及相关事宜,亦未接收到任何关于公司拟进行本次交易的任何信息。
3、本人在核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本人上述买卖股票行为均系本人通过自有并控制的账户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以和公开信息自行判断而做出的个人投资决策。本人之子黄胜祖未向本人透露公司本次交易的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作出买卖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5、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因涉嫌公司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最近36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公司股票交易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公司。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龚少纯的子女黄胜祖亦已出具承诺,具体如下:
“1、龚少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和公开信息的独立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纯属个人投资行为。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存在向龚少纯透露内幕信息情形,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唐雯作出买卖公司股票的指示或建议。
2、本人直系亲属不知悉内幕信息,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在核查期间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相关机构于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重组买方的独立财务顾问,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1)创新投资总部账户
日期 | 股票变动情况(股) | 买入/卖出 | 期末持有(股) |
2024/01/29-2024/08/25 | 1,836,000 | 买入成交 | 133,508 |
2024/01/29-2024/08/25 | 1,723,708 | 卖出成交 |
(2)权益投资总部账户
日期 | 股票变动情况(股) | 买入/卖出 | 期末持有(股) |
2024/01/29-2024/08/25 | 207,800 | 买入成交 | 0 |
2024/01/29-2024/08/25 | 207,800 | 卖出成交 |
(3)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日期 | 股票变动情况(股) | 买入/卖出 | 期末持有(股) |
2024/01/29-2024/08/25 | 6000 | 买入成交 | 50,900 |
2024/01/29-2024/08/25 | 6600 | 卖出成交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6个月至《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披露的前一日(即2024年1月29日至2024年8月25
日),上述买卖为本企业行为,未违反相关规定。本企业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消息不当流通。本企业不曾以任何方式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本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
综上所述,本企业买卖公司股票行为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企业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的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其附件《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及相关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人员访谈记录、承诺函,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自查主体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自查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未发现上述自查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属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内幕交易的直接证据,前述买卖股票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通过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表》、相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及承诺,以及中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前述自查报告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本所认为,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对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 9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