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简称:*ST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4-118号
【特别提示】公司与重庆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已被法院裁定受理,涉及诉讼或仲裁的保全、执行等司法程序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中止。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为一审阶段,法院已受理,涉案金额约为3.9亿元。本案公司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案件经一审开庭,尚未取得生效判决,对公司利润金额造成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持续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流法院”)的《传票》,获悉原告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北流市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北流自然资源局”)行政协议纠纷一案已被北流法院受理。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广西北流市金科美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自然资源局
(二)案件概述
原告通过合法的竞拍流程获取了被告经北流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的目标地块,原告与被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原告通过借款,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完全部土地出让价款以及延期利息,随后原告取得目标地块不动产权证,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原告按约进行项目开发建设,截止2021年9月3日,该项目的一期部分工程已全面施工,其中部分楼栋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对外销售。原告在该项目中总投入约
2.27亿元。
2021年9月3日,北流市林业局工作人员告知原告所拍卖取得的目标地块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问题,并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原告收到该通知书后,当天对该项目进行停止施工并停止对外销售。2021年9月26日,北流市森林公安局告知目标地块涉嫌非法占用林地问题,涉嫌构成刑事犯罪,要求配合立案调查。此后,原告接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索赔报告》,施工单位向原告主张停工损失约404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所拍卖的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兼商服用地,现因该地块涉嫌非法占用林地,涉嫌构成刑事犯罪,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北流市土出字(2020)33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土地款约1.67亿元、延期利息约67.91万元及向原告赔偿土地款借款利息约0.49亿元,因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约1.73亿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原告权利,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为本案原告诉状中载明的相关内容,案件具体情况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三)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8月18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北流市土出字(2020)33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已支付的土地款约1.67亿元、延期利息约67.91万元及向原告赔偿土地款借款利息约0.49亿元,利息计算:从2020年8月3日起至被告退还土地款之日止,以0.7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标准计算;从2020年9月4日起至被告退还土地款之日止,以81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从2020年9月17日起至被告退还之止,以54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从2020年11月20日起至被告退还之日止,以约0.2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标准计算;2020年11月23日起至被告退还之日止,以约0.64亿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标准计算,以上暂计至2024年5月30日;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约1.73亿元;
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进展情况
案件已经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单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或仲裁案件尚在进展过程中,裁判结果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公告事项对公司利润金额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做好相关应对工作,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 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传票。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