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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蓝海: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21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幸福蓝海”)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作出的(2024)最高法民申4730号《应诉通知书》,具体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11月20日,公司与重庆笛女阿瑞斯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笛女传媒”)各股权出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现金7.2亿元收购笛女传媒80%股权,本次股权收购完成后,公司持有笛女传媒80%的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由于公司与笛女传媒各股权出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傅晓阳未向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笛女传媒的实际经营情况。2019年6月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傅晓阳、霍尔果斯瑞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各股权出让方提起诉讼申请及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撤销《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2023年12月27日,公司发布公告,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终2543号《民事判决书》,公司获得胜诉的终审判决。相关信息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2023-054关于重大诉讼终审判决胜诉的进展公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根据(2024)最高法民申4730号《应诉通知书》,北京中融鼎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民终25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申诉,就是否符合再审条件进行立案审查,是否再审尚需等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予以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法向最高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因案件处于再审申请审查阶段,属于申诉流程,尚未进入再审审理流程,最高法院尚未作出生效裁判文书,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最终会计处理将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2024)最高法民申4730号《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幸福蓝海影视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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