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琏升科技: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19

证券代码:300051 证券简称:琏升科技 公告编号:2024-099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先前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与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2024年8月30日,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95)。

2024年9月19日,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9日下午14:50起在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8号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特定时间段: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年9月19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黄明良先生主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各相关人员。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6,708,5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6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4,446,2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62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262,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7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5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0,990,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4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72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8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262,3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78%。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股东大会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如下议案进行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548,0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3%;反对147,5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4%;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29,6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52%;反对147,5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3%;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053,67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31%;反对315,8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92%;弃权33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335,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56%;反对315,8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94%;弃权33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5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卓漫桦律师、邱世豪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其他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琏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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