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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江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19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14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9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①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2024年9月19日9:15-15: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翔安区(内厝)工业集中区后堤路666号5楼会议室;

5、本次会议主持人:谢继华。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召开系董事会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所发起。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本次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刊登在2024年8月29日的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0人,代表股份175,923,9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6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73,822,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3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4人,代表股份2,101,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15%。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855,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10%;反对4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1%;弃权20,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其中,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03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347%;反对4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98%;弃权20,9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55%。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792,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3%;反对95,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1%;弃权36,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

其中,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1,970,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444%;反对95,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73%;弃权36,32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83%。

3、《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836,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04%;反对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6%;弃权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38,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1%。

其中,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同意2,014,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439%;反对4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79%;弃权38,8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82%。

三、律师出具的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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