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2021年9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核准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157号),核准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1,671万股新股(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新股)。公司本次发行股数1,453.0435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80.7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447.53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8,433.17万元。截至2021年10月20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0100080号)。2021年12月14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超额配售选择权已全部行使,新增发行股票数量217.9565万股,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482.10万元。截至2021年12月15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1)0100092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补充协议的签署情况
近日,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公司与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或“本协议”),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变更内容:
原协议 | 《补充协议》修改为 |
第六条: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00%(具体金额或比例由甲方与丙方协商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第六条: “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3,00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0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
(二)生效及其他:
本协议与原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除本协议变更内容外,原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仍然适用,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本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备查文件
(一)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河北志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