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12,355,818.78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公司在此次诉讼案件中为原告,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起诉的基本情况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公司与山东省水工环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服务合同纠纷向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并于近日收到法院传票((2024)浙0105民初6980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1742531B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绍兴路536号浙江三立时代广场701室
法定代表人:卓未龙
被告:山东省水工环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2344X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5001号和瑞中心B幢10层1006室法定代表人:王宝春
(二)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2月28日签订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普集街道上皋村污染场地修复治理项目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章丘区普集街道污染场地修复服务,包括帷幕内修复技术方案编制、场地修复的具体实施,主要包括事故井内修复、地下水修复及巷道气体修复等修复内容,合同总价为2,48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原告向被告提供工程验收资料,各项指标达到被告及建设方的技术协议中规定的各项指标并通过环保部门组织的专家验收即视为验收合格。被告逾期付款的,则应当每天按照合同额的0.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该项目已经环保部门、与会专家组及其他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由原被告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结论为:各批次采样检测结果均达到修复目标要求,且满足场地后续用地规划要求。
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21年11月8日前,向原告付清合同总价的90%,于2022年10月25日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额的10%的质保金。但是,被告却未能按约支付合同款项,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欠付原告合同款项共计10,444,479.1元。
因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付剩余合同款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合同款项10,444,479.10元;
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4年6月26日为1,911,339.68元
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1-2项暂合计12,355,818.78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该应收账款采用账龄组合方式计提坏账准备10,444,479.10万元,计提比例为100%。若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收回,将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
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