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及《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和讨论。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审计报告>》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2024年半年度审计报告》,其真实、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报告内容真实、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二、对《关于公司<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的规定,如实反应了公司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1-6月非经常性损益情况。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容
公告编号:2024-113诚专字[2024]230Z1987号)真实、公允、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三、对《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鉴证报告》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4]230Z2028号)真实、客观、全面地反映了目前公司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四、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4]230Z2029号)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深入了解。议案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页)
公告编号:2024-113(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徐向阳 | 李兴忠 | 徐浩萍 |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