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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灵电气: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18

证券代码:301388 证券简称:欣灵电气 公告编号:2024-038

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15: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浦南五路55号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6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胡志兴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7名,代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股份76,96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25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名,代表股份76,83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6名,代表股份12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6名,代表股份12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名,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6名,代表股份128,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6%。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记名投票或网络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9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05%;反对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8%;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305%;反对4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678%;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17%。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9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8%;反对4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075%;反对4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908%;弃权1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17%。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6,91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0%;反对4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413%;反对4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908%;弃权1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9%。

表决结果: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邵斌、高海若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欣灵电气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欣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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