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作为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变更独立董事的事项
独立董事认为:经审阅陈伟勇先生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未发现上述候选人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我们认为陈伟勇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同意董事会提名陈伟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提名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将未置换的发行费并入超募资金、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独立董事认为:将未置换的发行费并入超募资金、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基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战略,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远江盛邦(北京)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董事签字:
谢青冯燕春
日期: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