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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分配方案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05-08-1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20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8元
    ●股权登记日:2005年8月24日
    ●除息日:2005年8月2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5年8月30日
    一、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于2005年7月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经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核,2004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103,975,703.00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从本年度实现净利润中,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2,853,586.21元;提取5%的法定公益金6,426,793.11元;加上上年未分配利润91,062,633.66元,2004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75,757,957.34元。
    以2004年末总股本32100万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总额64,200,000.00元,尚余111,557,957.34 元作为未分配利润,转入以后年度分配。本年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2、发放年度:2004年度。
    3、每股税前现金红利金额:0.20元。
    4、每股税后现金红利金额:持有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18元;法人股股东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20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内容:
    1、股权登记日:2005年8月24日
    2、除息日:2005年8月25日
    3、红利发放日:2005年8月30日
    四、派息对象:
    截止2005年8月24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红利领取办法:
    1、持有非流通法人股股东及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2、社会公众股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1、咨询部门: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联系地址:新疆阿克苏市南大街新农大厦18楼;
    3、联系电话:0997-2125499;
    4、传真:0997-2125238。
    七、备查文件: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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