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9 证券简称:ST数源 公告编号:2024-078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9:15-15:00。
2、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659号数源科技大厦四楼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丁毅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0日。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0人,代表股份200,698,072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5.85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81,388,8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4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6人,代表股份19,309,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1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7人,代表股份19,329,8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0,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6人,代表股份19,309,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1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等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议案》,该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请大会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610,3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33%;反对4,08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41%;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42,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8529%;反对4,08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192%;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请大会表决。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515,2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59%;反对1,58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77%;弃权2,60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147,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3609%;反对1,58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80%;弃权2,60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61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方式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请大会表决。
关联股东西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数源软件园有限公司所持的181,368,271股股份,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84,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039%;反对4,4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340%;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884,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0039%;反对4,43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340%;弃权1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邀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为本次会议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承办律师为于野、卢文婷律师。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