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舶”或“存续公司”)拟以向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重工”)全体换股股东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换股吸收合并中国重工(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的要求,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认为:
1、本次交易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中国船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无法获得批准或核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中国重工将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中国船舶将承继及承接中国重工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本次交易前,中国船舶及中国重工均不存在出资不实或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限制、禁止本次交易的情形。
3、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存续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存续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4、本次交易有利于存续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存
续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存续公司增强独立性、规范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综上所述,中国重工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中国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