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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红太阳:关于法院准许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19
证券代码:000525证券简称:*ST红阳公告编号:2024-081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准许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24年9月14日,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太阳股份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或“法院”)送达的(2024)苏01破20号《批复》和(2024)苏01破20号之一《决定书》,南京中院准许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公司被南京中院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跟进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2024年9月13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2024)苏01破20号《民事裁定书》,南京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2024)苏01破20号《决定书》,指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丁韶华担任管理人负责人。2024年9月14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2024)苏01破20号《批复》和(2024)苏01破20号之一《决定书》,南京中院准许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 —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南京中院《批复》的主要内容

本院于2024年9月14日收到《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的报告》,称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股份公司)具备在管理人监督下继续营业条件,继续营业将有利于公司资产最大化,有利于维护债权人、职工等各方利益,故向本院申请许可红太阳股份公司继续营业。经研究,批复如下:

准许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二、南京中院《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桠溪镇东风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杨秀,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24年9月13日裁定受理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股份公司)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担任红太阳股份公司管理人。2024年9月14日,红太阳股份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称红太阳股份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正常运转,由其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助于公司持续经营,且不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等损害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的行为,请求本院批准其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经调查分析认为,红太阳股份公司具备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条件和能力,不存在有关损害债权人等利益的行为,管理人已制定监督方案保障红太阳股份公司依法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故支持红太阳股份公司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红太阳股份公司管理人同时向本院提交了监督方案。

本院认为,红太阳股份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在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鉴于南京中院已经批准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仍为公司董

事会。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王露联系电话:025-57883588电子邮箱:redsunir@163.com联系地址: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18号

四、风险提示

1、公司被南京中院裁定受理重整,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因南京中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第(九)项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9月19日开市之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红太阳”变更为“*ST红阳”。

3、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的规定,因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南一农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未消除,且公司2020年至2023年度均被出具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自2021年5月6日起至今,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等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90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措施”)。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四节,若公司未能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六个月内清收被占用资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停牌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此后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将密切关注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南京中院送达的(2024)苏01破20号《批复》

2、南京中院送达的(2024)苏01破20号之一《决定书》

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9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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